中国青年报:我们对法律的期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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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1日14:42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周书生 近段时间,笔者带着“我们对法律的期望”这个问题,采取问卷调查、电话了解、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对某地500多名各界干部群众进行了调查。 从调查的情况看,近80%的人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执法情况总体较好,法 一、在一些地方法律得不到全面实施,一些机关、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某种目的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 二、轻视法律、漠视法治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人说法律看起来很威风,但有时却是被人利用的工具,有钱可以买通法、有关系可以变通法、有权可以压倒法。权大于法、领导就是法的现象依然存在,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三、过分依赖政策,不善于依法行政。部分基层干部认为在基层工作中政策比法律用处更大,不习惯运用法律去处理矛盾和解决问题。 四、公民对法律赋予的权利缺乏理解,不善于依法维权。一部分人对于法律赋予的权利感到茫然,在涉及自身利益被不法侵犯时,首先不是想到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要么“私了”,要么用不法的手段去制止违法,要么抱着吃点亏少些麻烦的态度,不了了之。 五、执法不严的问题比较突出。群众反映,有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枉法,执法犯法,执法的随意性很大,少数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腐败问题仍很突出。 六、法律的普及不够深入,宣传教育面不够广,效果不很理想,尤其是边远地区、农村、企业、学校等还存在空白。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民、居民法制观念淡薄,违法犯罪现象仍较突出。 七、在立法(包括法规、规章)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罚款过多,部门利益倾向突出,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在地方立法中群众参与还不够。 在调查中,人们对法律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大家普遍认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应该是人民的意志、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有机统一和充分体现,它应具有极大的权威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笔者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期望: 首先,法律应有“至高”的权威。在调查中,几乎所有的调查对象都期望法律的权威高于一切。大家说,一个国家为了正常运转和发展稳定,必须有一种权威,这个权威只能是“法”而不能是“人”。从法律立、改、废的程序来看,它也应该是至高无上的。人们从内心要求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处于最高地位,一切社会组织及个人都要服从法律,任何人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当法律规范同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政治决策不一致时,都要优先适用法律规范。相对个人而言,必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对组织而言,特别是党政部门更应模范守法、带头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当然,要实现法律的权威,首先必须提高立法质量,让所立之“法”成为“良法”。同时,要把立法与执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执法不严,再好的法律也形同虚设。 第二:法律应有“至尊”的地位。一位退休干部深有感触地说:“个人崇拜的时代已经过去,现在的时代应该是崇尚法律、厉行法治的时代。”人们普遍认为,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谁敢玷污法律,不管他是谁,也无论是个人或机关,都应受到法律制裁。以身试法、钻法律空子乃至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都是对法律的漠视与侵犯。很多老百姓都说,法律不仅要管“民”,更要管“官”,在法律面前,没有身份高低的区分,只有合法非法之分。法律的至尊地位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只有至尊地位得到实现,法律受到人民真诚拥护与遵守时,我们才不会争论“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了,特权也将被法治所取代。 第三:法律应有“至贵”的价值。调查中绝大多数人认为法律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法律自诞生起就忠实履行其神圣的职责、实现其至贵的价值,那就是要合理调整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把整个社会生活纳入一定的轨道和秩序之中,为个人创建并存续一个安全领域。正如一位医务工作者所说,在抗击“非典”这场战斗中,要是没有传染病防治法、没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紧靠行政措施是远远不够的。 最后:法律应有“至诚”的信仰。在调查中,人们呼吁要在全社会树立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硬的教条。一个刑满释放人员谈出了自己的肺腑之言:“我从无视法律到畏惧法律到最终信仰法律,这让我真切地感到,法律不是游戏,千万不要与法律下赌注!”法律只有为社会所接受才能彰显其效力,法治所要求的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神圣的情感,一种在忠诚与信仰土壤中生成的归属感和依恋感,并愿意为之而献身的精神。真正能够确立法律权威地位从而保证其有效运行的不全在于国家强制力,很大程度上在于人们能理解并接受现行法律。 当然,实现上述愿望,还有一个过程,需要提高立法质量,普及法律知识,强化法治观念,让全体公民真正理解法、接受法,对法产生浓厚兴趣与信仰。引导群众珍视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切实服从并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从而坚定人们对法律的忠诚与信心。 (作者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大常委会)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