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法律留有歧视的空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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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4日16:31 国际先驱导报 | |
甘肃 康劲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讲,有歧视就必然会有反歧视,有反歧视也必然会有被极端利用的反歧视报复行为。近日多家媒体相继报道的杭州市警方破获的“艾滋病扒窃团伙案”,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 这起事件从表面上看,是缘于法律的真空。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有关规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人”不予收押;《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二十条也规定: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而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看守所不收、劳改场所不收、监狱不收,又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警察无法处置身患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所以只好放掉。 但问题是,这种法律上的真空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当我们的社会舆论在极力倡导对患有某些急性传染病的人员应当消除歧视心理的时候,其实,针对这些人的歧视就已经发展到非常严重的程度了。像类似于“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人” 这样不收监的规定,其本身的歧视性和荒谬处就在于,连司法部门都要规避自己的惩治义务,那么,对于类似的针对社会的极端报复行为,是不是都可以采取“放掉”的办法?是不是因为有了某种疾病就被赋予了免责的特权? 声明:《国际先驱导报》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 相关专题:国际先驱导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