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从黄勇事件说出险必须示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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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16:53 广州日报 |
作者:刘洪波 河南平舆县和河北沧州市分别抓获“杀人狂魔”,平舆的狂魔黄勇杀死17名青少年,在沧州落网的狂魔杨枝芽杀死65人,重伤5人,强奸23人。 犯罪行为往往被人从社会学角度进行分析,人们从中寻找犯罪行为的社会诱因。黄勇和杨枝芽这两个“杀人狂魔”的行为,虽然可以作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典型案例,但要找到其社会诱因却较为困难。尽管当今社会远非完美,然而我看不出有哪一种社会缺陷可以解释这两个人疯狂杀人的行为。 河北的靳如超、山西的胡文海也杀死多人,但其作案是“有因可寻”的,即情绪失控和“怀恨报复”。黄勇和杨枝芽“持之以恒”地将一条又一条生命蓄意谋害,算什么呢?如果“冤有头,债有主”,人们能够设想事情处在可预计的范围之内,而无法解释的失踪与凶杀,最容易制造普遍的恐惧。 现在,两个“杀人狂魔”已经落网,社会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这些代价是必须付出的吗?捉住“杀人狂魔”必须付出如此众多的生命吗?这两个“杀人狂魔”的犯罪,持续了两年左右,作案次数很多。如果当他们开始犯罪的时候,人们就能够知道有莫名其妙的失踪或丧心病狂的凶杀发生在自己的周围,社会也许就能少付出生命的代价。 社会安全的旧观念应当反省。当一个重大案件出现时,旧的安全观念会使相关人等选择“保守秘密”,只要案件尚未破获,就不会有案件相关消息的公开传播。这种处理方式,既是为着“不打草惊蛇”,以便破案,也是为着“不造成人们心理的恐慌”。然而何谓“不打草惊蛇”,就是不传播消息,像没发案一样吗?犯罪分子不会天真到因此而放松戒备,不会天真到相信警察对案件毫不在意。 “不造成人们心理的恐慌”,这也许是能够做到的,但它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把公众放在十分被动的位置,降低其防范水平,减小罪犯再度作案的难度。而且实际情况往往是,不告知公众以危险,既使公众失去针对性避险的可能,又因信息缺乏造成传言下的恐慌。 有一种思维应当破除,那就是“案件发生后最重要的是抓住罪犯”。一个案件发生了,抓住罪犯固然十分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尽可能保护公民不成为新的受害者。抓住罪犯,从而确保没有新的受害者,当然完美;但很多时候,案件已经出现,罪犯尚未落网,而公众可能受到罪犯的再度伤害。这时,首先要追求的是抓住罪犯,还是防止罪犯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人道的回答,合乎情理的回答,只能是后者。在人质案件中,人质的生命安全重于罪犯落网;在其它案件中,避免新的受害者,应当比抓获罪犯更加重要。在罪犯漏网与公众新的牺牲必须选其一的情况下,避免公众新的牺牲应当具有更高的价值。 最后,也是最根本的,哪怕排除掉所有的利害分析,我们还可以说,知晓真实的处境、获知公共生活的基本信息是公民应有的权利。一匹马或者一头牛,人或许可以让它临险历难而不必使之知情;但对于人,我们不能像对待马牛一般。出险必须示警,从这个意义上讲,根本没有什么商量的余地。 相关专题:2003 “年度新闻评论”评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