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民间慈善不该有法律“残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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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10:40 燕赵都市报 | |
作者:林可 河南濮阳市自从1997年实行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办法以来,大约共接受了110多个孤残儿童,现在还有25个,这当中除了一些健全的走失儿童被接走以外,其他的基本都死了。死亡率在2/3以上。(《南方都市报》12月8日报道) 在濮阳市,在中国的许多地方,代养孤残儿是当地生活困难家庭妇女们的一个职业,也是替政府分忧的一个重要途径。可以说,“代养孤残儿”甫一出现,就具有了双重目的:有纯真的人间真情,也有为自身利益考虑的方面,因此,随之而来的种种争议也就难以避免。 现在,出现在我们面前的是这样的一幅尴尬场景:政府认为孤残儿收养者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不令人放心,或者自身无法完全承担起抚养孤残儿的种种责任,但政府自身资源也不足以支撑所有孤残儿的抚养;捐赠者担心自己的爱心捐赠不能完全到位,甚至发生捐赠款项被挪用的事件;收养者则不无委屈地抱怨个人能力有限,亟需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大力支持,但却总遭遇种种误解,让自己的爱心遭受伤害。 随着我国政府职能越来越朝着“有限政府”方向转型,政府的许多职能都开始转交社会中间组织操作,民间慈善事业也是如此。但现在社会更多地是从社会道德层面探讨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而忽视了民间慈善事业要长远发展必须依靠法律的保驾护航。 所以,探究“代养孤残儿大量死亡现象”中各种问题的根本所在,我们可以发现,所有问题都可以归结为民间慈善事业相关法律的缺位,政府和民众之所以担心民间慈善操作过程中资金的流向、担心民间慈善从事者的个人操守、担心孤残儿能否受到足够的照顾,实际上就是因为没有一部条文相对详尽的法律,来明确界定政府、慈善从事者以及被收养的孤残儿三方之间的责、权、利,于是在整个慈善事业运作过程中规则性缺乏,随意性较多。 如果参考民间慈善事业发展比较发达的美国,就可以看出,在拥有近4万个民间慈善基金会、约1900亿美元慈善基金的美国,法律规定了政府监管的权限和责任,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国税局、州检察长办公室等)依法对非营利机构包括基金会进行管理;法律鼓励社会监督的作用,包括社会舆论、民间评估机构及公民个人监督等,都像一只只明亮的“眼睛”盯着民间慈善基金会的运作情况;法律规定了民间慈善基金会的内部制度,特别是资助的申请、拨付及运营费用的预算、核销都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这些都有着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据悉,民政部将出台《儿童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草案》,对这种孤残儿童的养育方式将予以充分肯定。不过,仅仅出台一部关于儿童寄养方面的法规是不够的,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还需要一套完整的对应法律体系。这样,我们才能真正避免“濮阳孤残儿死亡事件”。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