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多此一举的“秘密倾诉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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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15:45 南方周末 | |
作者:汉江风 据《齐鲁晚报》12月6日报道,为保护涉及个人隐私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济南市槐荫区法院专门设立“秘密倾诉室”,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当事人可与法官单独交流。笔者以为,槐荫区法院此举初衷虽好,但纯属多余,且易引起种种弊病。 其一,就法理而言,我国法律虽然将公开审理确定为审判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之一,但在强调公开审判的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都明确规定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案件,法院可以不进行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还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法院要想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完全可以进行不公开审理,无需设立所谓的“秘密倾诉室”。 其二,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取决于原告(或公诉方)、被告、法官三方相互制衡,而庭审信息的对称性则是确保庭审三方有效制衡的重要基础。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如果他只向法官倾诉可能影响最后判决结果的“秘密”而对另一方当事人隐满真相,势必会破坏庭审信息的对称性,从而使审判的公正性大打折扣。事实上,对案件当事人而言,在一定范围(庭审范围)内泄露隐私是其必须付出的一种诉讼成本,在这个问题上法院考虑得过于“周全”,实际效果只会适得其反。 其三,笔者担心在实际操作中,“秘密倾诉室”可能会异化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交易室”,从而滋生司法腐败。而从有关报道可以看出,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对“秘密倾诉室”显然还没有有效的监督措施。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