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时报:“政府责任”由校长负责的困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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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6日14:31 中国经济时报 | |
作者:郭之纯 据新华网报道,山西省教育厅为了控制农村地区中小学生辍学现象,于12月11日出台一项新政策:从即日起,凡是控制流失工作不到位或辍学人数超过规定的,不仅要对学校及校长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甚至还要追究校长责任,给予警告、记过以至免职等行政处分。 少年儿童辍学应该由谁负责?不妨先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由此可见,保证适龄儿童入学应该是“政府责任”,控制流失辍学也应该是“政府行为”。那么,山西省教育厅为什么要出台这种有“越俎代庖”之嫌的新政策?换言之,为什么“政府责任”却要校长负责? 从批评的角度去谈这项新政策是容易的。但反过来想,要说山西省教育厅不清楚上述《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肯定不会有人相信。因此,笔者认为另有意味在其中——这项看似“越俎代庖”的新政策,实际上折射出目前农村基础教育的困境。 本来,承担义务教育之责的中小学校的职责应该是很单纯的,就是搞好教育教学,提高育人质量。至于办学所需要的物质条件,以及生源问题,理应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然而,在很多地方的农村地区,这种职责却“错位”日益明显,表现就是为教育办事似乎成了地方政府的“施舍”,很多政府的“份内之事”却都要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乞求”得来——校园建设如此,为教师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也是如此;义务教育如此,旨在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知识的成人教育也是如此。 更有甚者,教育经费还往往成为基层政府领导眼中的“唐僧肉”,很多以教育名义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真正用于教育事业的往往微乎其微。这样的现实,使学校的教学条件长期得不到改善,教师工资不仅很低而且经常被拖欠,从而影响到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由此,不仅教育质量低下,接踵而至的往往还有乱收费的盛行……这些原因,加上经济的不发达,以及外出打工人员增多疏于子女教育等因素,于是辍学率高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 严格说来,这些辍学原因中,校长应该担负的责任并不多,因此靠撤校长的职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然而,“发展教育靠校长(求书记、乡长)”却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村基础教育现状的真实写照。因此,山西省教育厅的此项政策,笔者视作是照顾现实的无奈之举。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