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地方立法的全局正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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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20:24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陈枫 据《新京报》报道:于今年12月5日通过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为进一步保障流动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其中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北京市出台这样的规定尚属首次,虽然还处于宏观指导层面,但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无疑使立法的真正目的得到回归。按理说,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这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在现有的城乡户口二元制的结构下,教育的投入都是按照户口拨付的。1986年《义务教育法》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义务教育这样的新体制:“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筹措加以保证”,同时,也提出“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就是确立了“谁办学、谁掏钱”的原则。因此,流动儿童到了外地,自然占了当地儿童受教育的资源,在保护本辖区居民利益的理念下,自然就将流动儿童排除在外。于是,宪法中规定的平等受教育权,也因为客观的经济因素受到限制,而北京市这一立法无疑贯彻了宪法精神,真正体现平等的立法要义。 外来流动人口的受教育问题是国家的一个全局性问题,但对于一个地方政府来说,因为这些人口并不直接隶属于地方政府,所以往往是上面雷声大,下面雨点小。作为地方立法,也就相应地秉承了这种倾向,法律的公平性对于户口在本地区的人口是平等的,但是对于那些户口不在本区内的人却是不公平的。北京市的立法能够从更广大范围内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在最广的范围内实现法律公平。 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流动儿童状况规模最大的一次调查———“中国流动儿童状况调查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流动儿童受教育状况不及全国儿童的平均水平,我国有流动儿童近2000万,但失学率竟高达9.3%(据《北京青年报》11月8日报道)。之所以会出现失学率高的情况,一方面和一些家长淡薄的意识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加在平等受教育权上的枷锁太多了。现在很多农村外出打工的劳动力,都是青壮年夫妇举家外出,而他们的孩子一般都是刚刚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一般城市的义务教育门槛对于外地人口都特别高,往往需要交纳上万元的费用,这对他们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字,他们的子女自然就被排斥在平等受教育的门外。 北京市立法保护流动儿童受教育权,这体现了法律公平本义的回归。在我们的立法实践中,立法的地方利益保护倾向愈加严重,但是,从法律的本质来说,它还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利剑。公平虽然是相对的,但是地方立法如果没能从本质上体现公平要义,必然会丧失一部法律应当具有的公信力,失去让人遵守的客观基础。 因此,笔者为地方立法的全局正义鼓掌。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