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态度恶劣”不应成为从重处理的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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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20:11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张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月10日开庭,公开审理了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据《江淮晨报》报道,王怀忠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所有事实都予以否认,甚至出现了和证人唇枪舌剑针锋相对的局面。公诉人在庭审后,极其愤怒地将王在法庭上的表现评价为“认罪态度极其恶劣”,并表示会“从重处理”。 我不知道公诉人是怎么得出王怀忠“态度极其恶劣”这个结论的?但看过庭审实录的人都知道,王在庭审过程中思路清晰,情绪也一直很稳定,他不放过任何一个为自己辩护的机会。除了只对法庭出示的两件证据表示“不持异议”之外,王对其他所有证据都表示“有异议”,“有问题”,并进行申诉。在庭审中,他既没有“咆哮公堂”,也没有做出任何出轨的举动,只是行使法律赋予的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能叫做“态度极其恶劣”吗? 现代文明国家,法治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敬。法治文明,其中一个基本要素是尊重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所谓法治,就是要保护而不能随意剥夺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就是要尊重而不能践踏人说话的尊严。哪怕他具有道德上的瑕疵,哪怕他正受到警察机关、公诉机关的指控。 中国一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事越辩越清,理越辩越明。”在这里,我无意为王怀忠辩护什么,但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想提醒公诉人的是,作为一个检察官,首先要有清晰的头脑,千万不能感情用事。对王怀忠的这种“泛道德”的指责,在很多时候都会显得驴唇不对马嘴。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最基本条件是要有充分的证据,如果公诉方向法庭提请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那么,无论王怀忠怎么为自己狡辩,他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