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报:公诉人在愤怒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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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11:16 市场报 | |
作者;朱达志 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在济南受审。在最后陈述中,他说:“历史将证明我这是最大的冤案。”有报道说,公诉人对此“极其愤怒,他们表示:王怀忠今天的认罪态度极为恶劣,‘应该从重处理’”。 王怀忠有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然有。他在最后陈述中有没有讲自己心里最想说之话的权利?当然有。那么,王怀忠在最后陈述中说什么“最大冤案”云云,那就是合法的,理应受到必要的尊重———因为尊重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检察官作为国家法制领域的“形象代表”之一,是不应该对王怀忠此举表达异议的———毕竟他不是以一个公民的个人身份出庭,他是国家的公诉人。 至于“极其愤怒”地指称被告“认罪态度极为恶劣”,进而要求法庭“从重处理”,我以为就更是谬之千里了。 这看似小事一桩,实则事关公民权利的维护这个大原则,所以我不认为它小。王怀忠在被终审判决有罪之前,理论上说还是一个无罪公民,至多是个犯罪嫌疑人。他在法庭上对自己做的任何辩护都是在行使法律赋予他的权利,“认罪态度”又从何说起?再说,我国在刑事侦查和诉讼政策中,早已明确放弃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做法,公诉人再以所谓“态度恶劣”为由,要求法庭对按合法程序进行最后陈述的被告人“从重处理”,就更令人失望了。 我是一个公民,从个人的良知和感情上说,我相信王怀忠绝对是一个罪不可赦的腐败分子。但以法制的名义,我仍然要对公诉人的上述行为说不。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