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从潘胡建的苦恼说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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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15:00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邬凤英 潘胡建是重庆云阳县劳动与保障管理局监察科科长。自从温家宝总理帮助这个县的农妇熊德明讨薪的消息经媒体报道之后,潘的工作量大增,过去他每月接到的民工投诉案件不过两三起,而现在每天都有10余起。在“清欠”过程中,潘感到最苦恼的是法律方面存在的空白让他找不到着力点:“比如,遇到包工头赖账,我们可以采取哪些强硬措施?包工头无 潘的苦恼引发了我的困惑———当一个人宣称他无力支付债务时,而政府又无可奈何时,债权人为什么不能要求法院宣告他破产? 冷静地来看,目前各地在“总理讨薪”的示范效应下出现的“清欠”行动,虽然力度很大,但仍然是由政府主导,以行政命令为主要手段进行的。这种方式的一个最大缺点,就是它会随着政府注意力的转移而停顿下来。而用普通的民事诉讼的方式“清欠”,一旦被告人确实没有支付能力,或者在败诉之后仍不兑现,则“潘胡建的苦恼”就会出现,法院的判决就会成为一张“白条”。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看,要真正使“恶意欠薪者”有所忌惮,就需要对现在的《破产法》进行修改。现有法律从适用范围来看,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从衡量标准来说,其中规定的企业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等等,都难以量化和认定。因此,有必要将法律和适应对象扩大,不仅适用所有法人,而且也应该适用于自然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而法院一旦作出了这样的宣告,则被告人的财产就将被冻结起来,以防止财产的流失。同时对破产前一定时间,如半年或一年内的非正常处理财产的行为要进行必要的查究,比如说无偿划出财产、低价处理财产、无偿捐赠、无偿转移等,从而保证民工从这些被冻结的财产中优先受偿。 如果《破产法》能体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有可能被宣告破产”的精神,就等于是在那些潜在的恶意欠薪者头上悬挂起了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这把利剑,会成为民工迫使“老板”如约付酬的有力保障。任何一个“老板”都不敢再轻易拿“我没有钱”来搪塞民工,因为这不仅可能导致普通的民事诉讼,而且可能会导致全部财产都被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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