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工商时报:刘涌案再审的深层含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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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11:47 中华工商时报 | |
作者:初建 最高人民法院22日上午对刘涌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当日执行死刑。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启动再审程序是有史以来第一次,再审之后的 首先值得关注的是“民心不可违”。人们还记得,刘涌一案于2002年4月由辽宁铁岭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刘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一年多之后,辽宁省高级法院于2003年8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审判决出来后,舆论一片哗然,据某网站统计,当时网上针对此案二审改判的 评论6万多条,其中99%以上是反对之声。法律专家,公安、检察院甚至法院同行,也对这个改判持不同看法。因此,最高法院于二审判决生效后不到两个月就做出了再审的决定,最高检察院也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可见,公道自在人心,善恶有报终须报,天网恢恢,无论谁犯了罪躲是躲不过去的。 其次该关注的是法律的渐趋成熟。按有关法律规定,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三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判决结果提出申诉,二是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三是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有权启动再审程序。从刘涌一案中可以看出,在刘涌不会对二审改判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尚未提出抗诉时,最高法院及时做出再审决定,这就是审判监督的作用。而审判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和不断完善,恰恰可以避免、纠正大量的冤假错案,恰恰标志着法律的渐趋成熟。 刘涌案的二审改判是否是一起错案?相信人们会继续予以关注。在没有确凿的证据之前,人们无法认定这里面有没有什么黑幕。但另一方面明摆着的事实是,一审时公诉人指控刘涌犯下31项犯罪事实,共计7项罪名,足够“罪大恶极”,因此判处死刑,怎么到了二审就从轻量刑了呢?这其中有没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乃至徇私舞弊之类的名堂呢?人们都记得,年初时,最高检察院曾宣布将查办行政执法、司法领域的职务犯罪作为办案重点之一。到了年底,最高法院再审刘涌一案,会不会是有始有终的一种态度呢? 再一个值得关注的是,刘涌等人从1989年就开始涉嫌犯罪,到1995年已“初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要知道,这伙人可不是一般的偷鸡摸狗,他们在光天化日下欺行霸市,打打杀杀,甚至枪击民警,可竟然在十几年间逍遥法外。好不容易被抓获归案,又差点死里逃生。如果没有一些官员的“失察”、庇护,姑息养奸,没有形形色色的“保护伞”,他们哪有这么大的造化?黑社会组织的特征不仅在于它人数众多,犯罪手段恶劣,还在于它的“官黑勾结”,在于它借助行贿受贿之类的手段形成的“罪犯与政治结盟”。这后一点是可怕的,它不但纵容了歹徒的嚣张,腐蚀了政权的公正,而且容易瓦解老百姓对政府的信心。从这一意义上说,最高法院再审刘涌,使出霹雳手段,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将起到震慑作用。 在司法程序上,刘涌一死,可以结案了。但在此之外,刘涌之案值得关注、可供思考的地方还有很多很多。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