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时报:有感于“副市长举报冒黑烟车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15:31 中国经济时报 | |
作者:叶雷 12月20日的《晶报》和《深圳商报》都做了深圳市副市长卓钦锐举报冒黑烟车辆的新闻。《晶报》的报道的大意是深圳市副市长卓钦锐在市区内行车途中发现一辆江铃人货车一路狂吐黑烟,于是将这辆车的车牌号码记下,第二天一早向市环保局局长范俊君作了举报,并“请你们马上进行调查”,市环保局局长范俊君立即责成监管中心展开调查,并很快查到 第一,有感于副市长亲自举报冒黑烟车辆。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不法行为进行举报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现实中相当多的人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对一些不法现象视而不见。那么,副市长亲自举报,而且还是实名举报,这就具有了榜样示范意义,是值得提倡的。但是,从报道中看来(不知道实际上是不是误会),市长的举报最不该的是加上了附笔,即“请”、“责令”环保部门进行处理,这样就失去了举报的本来含义,因为举报人是副市长啊,这和批条又有什么区别呢? 第二,有感于环保局局长的报料。接到举报,不论大小,理应立马进行相关调查,并给举报人反馈相关信息,毕竟群众利益无小事吗。深圳市环保局局长在接到副市长的举报后,“立即联合交警局机动大队赶去问题车所属单位——通品驾校进行检测”并且“超标车辆的驾驶证当即被执法交警暂扣,车主被罚款500元,并被责令限期检修车辆排放系统”。可谓处理及时,也给相关部门做了一个榜样。但是,我认为环保局局长范俊君最不应该的就是向报社报料,从环保局的角度来说,副市长的举报和一个普通公民的举报在性质是没有什么区别的,您为什么不把那些群众举报都向报社报料,而只是把副市长的举报向报社报料呢?为什么不把那些没有得到查处的举报报料,而把很快就查到结果的进行报料呢? 第三,有感于报社(记者)的新闻报道本身。副市长亲自举报,对报社来说,绝对是有新闻价值的,而且有利于把副市长亲自举报作为一个榜样想社会推广。但是,同是一个报业集团的两家报纸却出现了报道情况的不一致的情况,这不能不让读者对新闻细节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我们究竟应该相信谁的报道呢?而且,这种怀疑还直接部分抵消了副市长举报的榜样效力。另外,新的领导集体强调我们的新闻报道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少报官多报民,报社为什么不对那么多的群众举报进行报道,而偏偏要选中副市长亲自举报作为“要闻”来报道? 我相信,卓钦锐副市长举报时可能根本就没有想到该事情会被报社报道的,市环保局局长范俊君可能也没有“拍马屁”的本意,报社报道时可能也没有想到会对读者造成错觉。但愿,上面只是我个人对这则新闻的误读。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