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今报:从远华案庄如顺改判死缓看法律的弹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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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5日16:40 沈阳今报 | |
作者:肖余恨 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庄如顺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消息一出,自然又成舆论关注的焦点。(相关报道见昨日今报焦点版) 现在有些事情真是让人看不明白,而原本最具刚性的法律也是这样,有时候弹性之大 且看一审的判决:福建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庄如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走私犯罪分子赖昌星贿送的小轿车一辆和港商吴某贿送的人民币12万元,并为他人牟利。(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合并执行)。如果不看庄如顺受贿后的“为他人牟利”致使国家造成的巨大损失,仅看其受贿的数量就判死刑,简直让人不解。充其量不足60万元的受贿金额,何以被判处死刑?如果简单类比一下,赵安收受张俊以的贿赂“人民币1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音像设备”,仅被判十年徒刑,即便如此,赵安还不服判决准备上诉,如据公开的报道所称,庄如顺真的只收受这样数额的贿赂的话,何至于死呢? 在我看来,一审判处其死刑,是依据《刑法》中关于受贿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款。要说庄如顺的情节有多严重?且看法院的判决:对于庄向赖昌星通风报信的行为,一审判决认为这是庄在受贿后的行为,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将此行为作为受贿犯罪的情节考虑,没有单独处罚。作为高级执法官员,向大走私犯赖昌星通风报信导致其直接逃脱法律的严惩,这样的行为都算“轻罪”不予“单独处罚”,其所造成的后果有多严重、情节有多恶劣可想而知。因此,其所收受贿赂的数量不是定其死罪的主要依据。 可是,二审仅根据“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没有掌握的收受赖昌星贿赠的轿车一辆”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对庄如顺犯受贿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样的判决实在让人觉得不解。如果按照此“判例”进行类推的话,估计再也不会有人被判处死刑了:只要坦白一下即可被无限“宽大”,已经被执行了的原河北省大贪官李真岂不是死的忒冤了? 如果不考虑其犯罪后果的话,庄如顺不应被判死刑。如果考虑其犯罪后果的话,庄如顺坦白收受“一辆小汽车”不能被摆到可以缓刑的“高度”。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两难的矛盾的地方,这就是二审改判死缓后该判例留下的巨大漏洞。 说到底,这还是法律的弹性问题。即便对同样的情况,有时候在不同的境况、不同的地方面对同样适用的法律条款,也会出现迥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与其说是“灵活”,还不如说是“人治”。如何平息庄如顺案改判后引起的人们因不解而产生的不满,又是一个令有关部门挠头的难题了:如果有关部门还觉得有解释的必要的话。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