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法律冲突呼唤违宪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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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5日15:13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刘仁文 随着立法数量的加大,法律内容的扩展,以及法律与社会关系的日渐复杂,我国的法律冲突也不断加剧,由此引起认识上的混乱,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如何减少法律冲突,成为我们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法律权威的一个现实任务。 必须在立法技术上下功夫。当一个问题前后有几个法律都做了规定的时候,在出台最新的法律规定时,必须明确宣布此前的相关规定之法律效力,让法律适用者和法律遵守者明白无误地懂得从此以后在此问题上何为有效、何为无效,而不应该将此皮球踢给社会,人为地增加法律的模糊性。 在修改法律时要注意配套。像我国1996年先修改《刑事诉讼法》、1997年再修改《刑法》,颠倒了实体先于程序的规律,致使新刑法通过后在诸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管辖、单位犯罪的追诉程序等问题上与刑事诉讼法不相协调。 解释法律时要注意协调。现行的法律解释权由多元主体行使,彼此之间的解释权限之区分又不具可操作性,造成同一法律条款由不同主体做多个解释的混乱局面,这无疑对法律冲突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如何厘清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乃至行政解释的界限,在司法解释内又如何厘清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乃至公安部等准司法机关的解释权限,既是统一执法的需要,也是节约资源的要求。 要严格执行下位法不得超越上位法的规则。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部门、一些地方在没有上位法的时候,擅自出台一些越权的下位法,甚至在诸如实施细则之类的文件中,有意无意地违背其所依赖的法律文本,扩大处罚范围、提高罚款数额、增设审批程序等。 提高立法质量。在立法任务重、法律修改频繁的形势下,我们在关注法律的速度的同时,还应高度重视法律的质量。要加强对法律的立、改、废的可行性论证;在法律起草过程中,既要重视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又要防止其部门利益的渗透;要吸收那些语言功底好、逻辑能力强的专家参与立法;要实行民主立法,尽可能地将法律草案公之于众,有效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倾听不同声音;要讲究科学,遵循规律,对必要的环节不能省。 应逐步建立起科学的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第一步是发挥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统帅其他法律解释,并就相关的法律冲突在解释范围内作出协调和答复;第二步就是要加强法规的审查撤销工作。《立法法》已经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审查撤销的权力,有关部门也承认目前我们确实存在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其中的某些条款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情况,但《立法法》实施近三年来,这方面的工作尚没有有效地展开。第三步,要在现有《立法法》所确立的法规审查撤销制度的基础上,推动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真正树立起宪法的核心权威,使一切违宪的法律都能归于无效。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