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未签劳动合同该打谁的“板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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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5日19:01 新京报 | |
作者:艾君 从外地来北京的小辉在为一家小工厂做钢结构焊接施工时,因为附近一加油站发生爆炸而受伤致残。在接下来的为讨要相关费用的官司中,由于小辉未与用工者签订劳动合同,经过两审均败诉。小辉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检察官也爱莫能助,只有呼吁“希望广大外来务工者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在打工前和用工单位签订合同,以便将来遇到问题能依合同处理 没有用工合同而输掉官司,小辉的遭遇令人同情。单就这个案例来说,我们没有更多的材料来证明小辉和用工者之间究竟是谁不愿意签订合同,所以也无法对这样的结果妄加评议。不过,类似的案例我们已经不止一次见到,不能仅仅停留在善意“提醒”的层次上,而需要做认真的反思。 农民工为什么没有签用工合同?一种原因是进城来的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他们相信对方口头的承诺,不知道做工要签这样的书面合同;另一种是对方(用工者)根本就不打算和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对用工者来说,不签订用工合同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他可以利用对方没有用工证据“告也白告”而随意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可以肆意拖欠对方的工资,也可以把工伤者一推了之。 我们认同有关部门对打工者的善意“提醒”,但让每个打工者都能理直气壮地和用工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目前确实有非常大的困难。原因有二:一,现在劳务市场明显是供大于求,农民工能找到个活儿干就谢天谢地了,处于弱势地位的他们敢和用工者提这种要求吗?二,目前的法律也很少规定用工者有主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法》第三章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没有详细规定谁应该对签订劳动合同负有强制性的责任。这样,打工者不敢提,法律又没有提出要求,用工者当然就不愿“自找麻烦”了。 我们认为,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应该更多地让相对强势的用工者承担主动签订用工合同的义务。事实上,这样的思路已经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开始得到贯彻。即将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条例第二条),而且该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就把保护职工权益的责任更多地让用人单位来承担,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事件,不论职工本人当初是不是愿意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都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把签订用工合同的义务让用工单位承担,可以有效地保护打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在发生劳资纠纷,双方到劳动部门进行仲裁或到法院打官司的时候,用工单位有出示劳动合同的义务,除非他有证据表明打工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当然,法律也可以授权给用工者,凡拒签劳动合同的求职者可以不使用)。这样一来,用工者将不敢再轻易利用合同来“冠冕堂皇”地侵犯打工者的权益,打工者也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再也不会因为没有合同而输了劳资官司。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