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长安街禁止车身广告令人费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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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8日14:01 南方周末 | |
作者:韩福东 法律具有特定权威的符号意义。按照文化解释学者的说法,法律绝不只是反映社会现实的被动物,它具有创构、建设和生成的作用。一部具有规范性质的法律文件产生后,一种目的性价值就随之创构。我们制定法律文件的本意,归根到底是通过它的规范性来实现法的价值。不能实现法的目的性价值的规范,其实是人加诸人类自身的一道绳索。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遭遇这样如同绳索的规范。最近就有一例,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在其起草的《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规定:“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禁止在长安街路段直行;禁止穿行长安街王府井路口以西(不含王府井路口)至西单路口以东(不含西单路口)的路段。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禁止在天安门广场地区通行。” 这是一个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规定。制定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什么?从《草案》第一条所给的“目的依据”看,是“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会影响长安街地带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吗? 《草案》并没有禁止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在一般区域行驶。如果草案制定者的逻辑是一贯的,我们可以认为,在制定者眼中,车身广告并不影响一般区域的市容。也就是说,车身广告本身没有问题,但由于长安街地带的特殊性,而与其产生了不适应。 我国的《广告法》第32条规定,“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从立法本意上讲,这里应是指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上,以灯箱、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的固定户外广告,而非交通工具上设置的流动户外广告。在建筑控制地带,设置固定户外广告会造成整体环境的不和谐,因而被我国法律所禁止,这一点大家都能够理解。但车身广告是流动的,它在长安街上匆匆而过,并没有固定在某一处所,如果说,这样也影响了长安街的市容,那么,我们一定要途经长安街的行人都穿上一样的服饰才是———从影响长安街市容的程度上看,行人身上缤纷的现代服饰和车身广告没有什么本质差别。 退一步讲,假设在国家机关等建筑控制地带不仅不应有固定户外广告,也应拒绝流动的车身广告,那为什么《草案》只对长安街及附近地段作了规定,而没对其他区域(如钓鱼台国宾馆及周边地区)设禁?一部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为实现它的目的性价值而制定规则时,应该保证前后逻辑的一贯。 由此看来,《草案》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作了一些与立法目的无涉的禁止性规定,因此看起来有些荒诞。不过好在这还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的草案,在最终被通过之前,还有修正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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