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维护新闻“报料人”的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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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15:12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梁发芾 珠海某迪厅强奸案的报道引起争端。珠海方面给出了当地公安调查的事实真相。警方说,“报料人”为贪图某媒体报料费,便肆意渲染,提供“报料”。珠海市公安局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极少数心术不正、利令智昏者肆意歪曲或编造事实,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秩序和社会的治安稳定。对那些敢于以身试法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将一如 这里显然是把提供不实消息的报料人作为打击的对象。 但按照《南方都市报》12月26日的报道,报料人提供的情况是,8人按住一女子,其中一人强奸。迪厅200人没有人帮助受害人。而12月16日《南方都市报》独家采访受害人,她提供的情况表明,是3人按住她,1人强奸。至少她同一卡坐的十几人没有理会她的呼救。 这么看来,报料人提供的线索并不十分虚假,因为强奸这一事实是存在的,多人对于受害人的呼救没有理会也是存在的。不过,他提供的事实不够准确。 这件事让人们对于报料人的情况多了一份关注。报料人,现在是许多媒体借以获得信息和线索的重要合作对象。但是,报料人有什么权利义务,却还比较模糊,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也没有相应的规定。探讨一下报料人的权利义务,就显得必要。 媒体报料人的权利,可以从两个层次去看待。第一,他与媒体之间存在一种劳务契约。他向媒体提供尽可能真实的线索,这是他的义务;媒体如果调查核实,予以报道,就应该付给劳务费用,这是第一层次的权利。如果所报线索虚假,那么他违反了这个契约,媒体不采用他的报料,不给报酬,他就丧失了他的权利。 第二个层次是,他向媒体传递线索信息,享有宪法保护的通信自由权。这个层次的权利比第一层次的权利更为广泛。不管他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同样受到通信自由权的保护,并不因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执法司法机关就可以惩罚他。对于报料人提供的信息的真实与否,媒体有核实义务。如果媒体没有核实清楚,刊发不真实不准确的消息,主要责任在媒体,报料人只能负次要责任。而事实上,报料人由于条件、身份、权利的限制,不太可能得到完全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如果报料人提供的是全面、准确、翔实的信息,他就不仅是一个报料人,而是通讯员了。 不管是作为契约一方的报料人,还是作为一个自由通信的公民,他获得报酬的权利和自由通信的权利,并不受其动机的影响。就是说,无论他出于高尚的目的,路见不平,向媒体投诉有关事项,还是出于自私自利的动机“利欲熏心”、“利令智昏”想赚点银子补贴家用,都不是对这种行为予以打击的借口。 在目前媒体的监督作用越来越重要的情势下,大量线索实质上来自各地各阶层的人主动积极提供信息。有效维护他们的权益,不仅对报料人有利,而且对媒体的繁荣和健康发展有益,对广大公民参与舆论监督,表达诉求,也十分有利。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