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法律木桶”有块短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11:17 燕赵都市报 | |
作者:龚大中 据12月30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今年39岁的黄伟(化名)受雇于一家社会调查事务所,当他用照相机、望远镜进行偷拍、监视时,被调查对象发现并遭殴打致死。据悉,这是北京首例民间调查者在偷拍活动中死于非命的案件。 私家侦探之死,只是日益凸显的民间调查问题冰山之一角,反思不应仅仅局限于这个案子上。 现在,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了,遇到纠纷往往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但要打赢官司,首先就得收集证据。可证据怎么收集?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通信和通讯自由等,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以及律师在办理案件中享有的依法取证、调查权利,社会其他从业人员,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调查、取证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这样,在民事案件调查取证中,公民势必陷入两难境地:可依法涉足的部门、人员非常有限,且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自然指望不上;如果让处于地下状态的民间调查机构寻找证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民间调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进行的调查、取证活动却是非法的。 这说明,“法律木桶”存在短板———在公民打官司寻求证据这一巨大的社会需求方面,现行法律法规恰恰存在缺陷。 但公民总不能因此就放弃维权吧!而且从发展趋势看,社会对民间调查机构的需求只能有增无减———这是不容回避的现实。因此,立法机关应正视现行法律法规与这种社会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调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地位,规范其行为。这样,不仅可使法律体系更趋完善———加长“法律木桶”的那块“短板”,使公民打官司寻找证据有法可依,而且对法治建设也是一种推动。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正常渠道不畅通,那么公民只能委托处于地下状态的民间调查机构非法收集证据,这样的话,将来会发生的,恐怕就不仅仅是私人侦探被打死的悲剧了。 “法律木桶”短板的存在,导致整个法律“水平”停留在短板的高度上———尽管其他木板可能很高———这是法律的致命伤。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