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古训“杀人者死”不能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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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5日16:09 法制日报 | |
作者:刘国航 几天前,公安部在今年首次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一笔统计数字:2003年1至11月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395万余起,同2002年基本持平,其中18个省、自治区的杀人案同比下降了7.7%。 尽管新闻发言人并没有说明下降的7.7%代表了怎样的一个具体数目,但我却嗅到了这个数字背后不寻常的味道。过去的一年里,公安机关接连破获了一批恶性刑事案件,有力地伸张了正义。然而,一些恶性案件还是屡屡见诸报章,其犯罪情节手段之残忍、社会影响之恶劣,让人瞠目。为此,有识之士已多次呼吁媒介“不要炒作”,以免给作恶人发出错误的信号。 这样的呼吁是有道理的。一桩刑事杀人案,无论作案人出于怎样的动机,其结果无疑是剥夺了人的鲜活生命。所以,如果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免除情节,对这类严重的刑事犯罪无疑是要严惩的。古今中外,这一点概莫能外。汉高祖刘邦就曾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从我国现行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课以极刑的规定,也能看到西方“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这一法律信条的影子。它意味着,对杀人者课以严厉刑罚,既是惩罚又是预防,可谓“杀一儆百”,目的是让那些心存杀机的不法分子停止作恶! 我这样说当然不是感情用事,而实在是为一些杀人凶犯的恶行愤慨不已。在河南平舆,特大杀人案犯黄勇连续残杀了17个花季少年,而他的最初动机竟是“看了暴力片,感觉杀人很酷”;北京一个凶犯与妻子残杀并肢解了12个人,竟是为了每月几百元的房屋租金;仅仅是因为受雇跟踪调查对方的底细,一个安徽小伙子在京城繁华中心被人活活打死,并被弃尸于医院门前;更甚的是,浙江绍兴的一位所谓“科技精英”———徐建平,在杀害了妻子并残忍地分尸后,竟然以自己有技术创新、专利和创造财富的能力为由,要求从轻惩处。案发后,居然还有200人上书该省高级法院,要求对徐从轻发落,进而引发了一场莫名其妙的“科学家杀人能否免死”的讨论。呜呼!这些丧心病狂的杀人者倒是“有理有据”了,他们哪里还有一点最起码的人性?难道他们不知道杀人是犯罪、要受国法严惩吗?事实上,作案者业已膨胀的自私心理,早已驱使他们铤而走险最终走上一条不归路。 人最宝贵的东西是生命,生命对谁来说都只有一次。因此,谁都没有权力剥夺他人的生命。但是,仍然有人不予理会甚至疯狂地作案:为一己之利血刃他人的有之,为谋不法之利草菅人命的也有之。由此我深切地感到,近年来我们的社会对“人命关天”这一基本的人性与人文教育,需要赶快补课。首先应从小学生教育做起,最基本的起点是“杀人偿命”。而当惨烈的命案发生后,人们忙于破案、善后,或忙于分析作案人变态心理,都是必要的,只是我们还要细细地反思一下:“杀人者死”这一古训,以及庄严的国法,为何没有对作案人以有力的震慑?我们还要做哪些努力?对大众媒体来说,不但要关注血案本身,也要关注案件背后的各种消极因素,更要对那些有“犯意”的人大声断喝:杀人者死!作恶者绝没有好结局!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