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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报:孙志刚墓应该建多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11:34 晶报

  作者:朱伟

  最近不少媒体在进行年度盘点时将孙志刚列为2003年度新闻人物,从孙志刚之死对中国的法治进程所产生的影响来看,他成为年度新闻人物当之无愧,我们的历史理应以这种形式为他的死立一座不朽的墓碑。

  说到墓碑,笔者想起现实中孙志刚的父亲为儿子修的墓园:整个墓园约有近200平方米面积,修墓前后一共花了5万元,这在经济落后的当地称得上“豪华”。笔者想问的一个问题是,该不该花5万元为孙志刚建造一座200平方米的墓地?

  从感情上讲,笔者赞同为孙志刚建造一个这样的墓地。一个平凡人的死换来了一部法规的终结,孙志刚事件的典型意义已经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建墓碑对孙志刚进行纪念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冷静下来进行理性的思考,笔者认为这样不妥。

  从报道可以看到,孙志刚所在的幸福村四组,共有50户村民约200人,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主要农作物是水稻和油菜。在人均不足1亩耕地的情况下,孙志刚的墓地就占去了200平方米,也就是说,幸福村为纪念孙志刚“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孙志刚的遗体已经火化,给他建造“豪华”墓地,其实就是火化后再行“土葬”。这与我国正在进行的殡葬改革背道而驰。关于火葬,国家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不留坟头),也可以寄存,但火化后不得再搞骨灰墓葬,防止“死人抢占活人地”。

  如果从法制角度看,给孙志刚“建造一座200平方米的墓地”涉嫌违法。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建造墓地属于“非农”用地,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孙志刚的墓地是否办理了相关用地手续?从报道看,孙志刚的父亲孙禄松在建造前“和乡里的干部商量过了,他们都支持我的想法”。

  很明显,根据法律规定,乡政府无权支持孙禄松的想法。另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国家禁止在耕地、林地上建造坟墓;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也规定,禁止火葬后将骨灰装入棺材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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