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都无权封居民的宅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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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3日09:29 外滩画报 | |
□李坚 河北赵县政府形象工程摊派给百姓埋单,由于县城管理局称住户们拖欠了“工程代建费”,1月7日中午时分,在长约80米的一段石塔东路上,南北两侧6户居民或是自家门首或是住宅被贴上了封条:2004年1月7日,私自开封追究责任;盖章单位是:赵县县城建设指挥部。所谓的“工程代建费”,是指铺设每户门前便道地砖的费用。贴封条的单位是由城建、 “县城建设指设部”的组成部门无疑都是行政执法单位,而行政执法部门的一个基本任务就是按章、按律执法,任何时候都不能侵犯公民所拥有的宪法权利。宪法保障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即使公民有过错也不能对其居所轻易地查封,更何况收缴所谓的“工程代建费”完全是为了一个“面子工程”所形成的乱摊派、乱收费。因为早在1985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就明确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同时该条例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另外,有关部门在给居民住宅贴封条时,并没有说明这是一个程序性的动作,还是一项实体上的处罚。若是前者,那么被处罚的不是该处居民没交“工程代建费”的行为,而是这些居民的正常生活;若是后者,那还需要过一道行政处罚的程序,然后才能予以实施。而在我国,从来没有明文规定对某一特定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是封其居所,无论何时何事,行政执法机关都只能用法律法规认可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手段,不得另行“发明”新手段。这是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要求的“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任何超越法律法规范围的处分方式,都应该看成是公权的滥用。 赵县这起封门事件远远超出执法者简单粗暴的范畴,而是蔑视法律的问题了。城市基础设施,理应由政府想方设法筹措资金给予解决,作为纳税人的居民而言,没有理由为城市道路建设再来埋单。 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法治社会的任何行为,尤其是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才可以行使。公权力的行使绝不应剥夺他人依法享有的私权力,这不仅是法的逻辑,也是行政的逻辑,不能因为有为市民办事的“热情”,而忽略了法律的支持。否则,最基本的后果是将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而更严重的后果则不堪设想。 声明:《外滩画报》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 相关专题:外滩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