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火车撞死人规定”要悬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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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19:00 新京报 | |
作者:黄鸣鹤 据报道,针对沈阳发生的火车撞死人、铁路部门除给“解决粮票”外,最多赔偿300元一事,铁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现在确实还适用,不过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准备对该法规进行全面修改。 如果按照“恶法亦法”的原理,一条法律即使再怎么不合理,只要它具有法律效力,执法机关必须不折不扣地依照执行。无论是否合情合理,至少它合法。法律就是法律,无论它如何落后于社会的发展,有违于天理人情,但是在它得到修正之前,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 这听上去冠冕堂皇甚至于铿锵有力。但是只要凭借朴素的直觉和常识,就可以看到以下两个常识问题: 第一,不能拿“废纸”来解决。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粮票在若干年前已经废除,也就是说,除了收藏价值和提醒中国人千万不要忘记那段饿肚子的日子外,已经没有流通支付凭证的价值。那么如果用于“解决”此案,无异于给苦主“废纸”。 而且,如果严格执行规定,那么铁路部门从哪里找出那些个粮票来支付给死者家属,苦主拿到这些“纪念性文物”,该如何处理为宜? 第二,赔偿并不是救助。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火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只要苦主不是自杀,铁路部门就有赔偿责任。而按照该《规定》,最多只能给300元的救助款。救助款的意思就是:不是因为责任而支付赔偿,而是一种施舍。这样就抹去了铁路部门的无过错责任,这有悖公平正义。 现在,我们必须反思并走出那些的“恶法亦法”的误区,尤其在像本案这样,只要用常识,一眼就可以看出是“恶法”的情形,如果还要适用,那么就违背了法治精神。虽然这些“恶法”还没有进入修改程序,但是可以将他们“悬搁”起来,不予适用,这样虽未废除,但也不产生坏的影响。对于本案,铁道部门可以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方法,给与赔偿。 我认为,作为铁道部有关负责人仅仅表示对法规全面修改是不够的。对如此荒唐和落后的法律,我建议,铁道部在国务院法制办修改法规之前,可以采取适当补救措施,例如要求各地铁路部门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给予赔偿。与此同时,铁道部可以全力、积极推动该《规定》的修改。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