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县府大院有没有权力“自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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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8日10:32 燕赵都市报 | |
作者:刘以宾 《新京报》报道:浙江省仙居县公开出让原县府大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拍卖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下岸水库的负债。最终,一家房地产公司以1.21亿元的高价胜出,而县委、县政府从此也不得不租借房办公。 假如此拍卖事件并没有其他“见不得阳光”的背景,那么我们便有理由认为:仙居县政府的行为是相当高尚的,高尚就高尚在“牺牲”了自己、造福了人民。 尽管县政府的“自卖”会使当地人民深深感动,尽管政府以“自卖”为代价换回的是丰厚的社会效益和百姓利益,但仍留下了一系列有待深入探讨的话题。 话题一:某个项目对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确实十分必要,甚至可造福子孙万代,绝无半点“花架子”因素,但缺的就是资金。是量(财)力而行,还是先干起来再说?假如“量力”,也许仙居县至今尚无法得下岸水库之利甚至至今连工程的影子都没有;而不“量力”所付出的代价又是什么?也许不仅仅是县政府不得不“自卖”的结局。 话题二:如何区分“政府资产”与人们常说的“国有资产”。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几乎所有的社会资产均归全体人民所有,这在理论上虽然有些模糊,但未必有多大争议。进入市场经济后,对于国有资产的“走向”业已达成共识,那就是它也应依托市场进行配置,并在市场化运作中得以保值、增值。问题是,政府资产(例如政府行使职能必需的土地、房屋等等)如何实现更科学、合理的配置?它能否也像一般意义上的国有资产那样进入市场? 话题三:一级地方政府有没有自身所拥有的全部政府资产的完全处置权?仍有理由认为:仙居县府大院的土地以及附着物归全体人民(起码是当地全体人民)而不是仅仅归政府机关全体官员所有。尽管“自卖”系该县四套班子领导专门开会研究决定,尽管“自卖”的动机并非为政府自身牟取利益,但作为真正的所有者的全体人民却没有参与任何意见。假如在理论上认可一级地方政府拥有任意处置其全部政府资产的权力或者说“市场主体资格”,那么,就无法制止借闲置的政府资产牟取商业利益的行为。或者可作这样的逻辑推断:仙居县政府拍卖原政府大院的亿元所得,既可“无私”地用于填补利民工程的资金缺口,现行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上也无法阻止其“有私”地用于建造豪华办公楼、购买小汽车等等。 去年底曾有报道说,广东韶关率先实行政府资产统管。更早些时候的一篇报道说,2004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再添重头戏:财政部将选择5-10家部门进行实物费用定额标准试点,并先以房产、车辆“开刀”;在京国家机关的土地管理办法草案初步完成;政府机关对所用房产将仅限于使用权……可见,对于政府资产性质的理论认定、专门管理体系的建立、法定的处置规则以及流程等等,仍将是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改革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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