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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权力攻势下的法律溃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8:56 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孙振军

  被媒介称之为“2003年末最热点的法治事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慧娟的个人命运遭遇,近几天一直在我心中萦绕,既无法释怀,又挥之不去。因为我认为,这决非一起简单的法官个体的荣辱升降事例,它折射与反照的,是现阶段我国法官整体乃至全部法律在与权势遭遇的时候,所隐蔽的微妙心态、无奈处境,以及莫名其妙的胆怯和“不战而
被人兵之屈”的无条件败退。

  认识到这一点,很艰难,也很痛苦;认识不到这一点,则是表象的,浅浮的,李慧娟事件也只能像各领三五天风骚的其它新闻事件一样,如过眼烟云、转瞬即逝。其个人名誉、尊严、职位的丧失与牺牲,也只能轻如片羽、无关紧要,失去它应有的启发、意义与价值。不妨,让我们再次回顾一下李慧娟事件:

  去年5月27日,李慧娟审理了一个看似简单的案子:伊川县种子公司与汝阳县种子公司的《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并按审委会决议草拟了(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并送交主管领导签发生效。判决书中的一句话后来成了引爆“炸弹”的雷管——“《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很快,河南省人大就对洛阳市中院的这张判决书做出了反应并提出了批评,认为这实际上是宣布河南省的地方法规即《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无效。而李慧娟则是这样解释的:“《立法法》规定,下位法和上位法抵触无效,这种无效不是我说的,是法律规定的后果,是一种实体上的无效,并不是具体一个人去确认无效。”

  但是,“根据省、市人大提出的文件”,并“在省人大和省高院的关注下”,洛阳市中院党委仍然对李慧娟做出了处理:免去助理审判员的职务并撤销审判长的职务。主管副庭长赵广云也同时被撤职。谁都清楚,人大是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执法机关——至此,权力和法律在经过短兵相接的对峙与博奕后,结局迅速浮出水面,并且泾渭分明(相关报道见2004年1月8日《每周邮刊》、25日央视“今日说法”等)。

  但是,无论是事实的真相、河南省人大的认识,还是李慧娟本人的辩解及法学专家、清华大学教授王振民在媒体上的呼吁,都肯定或不能否认李慧娟的行为,是一种忠诚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坚守的是一种维护法制尊严的独立审判精神。其失误,只能是一种技术上的失误和文字表述上的疏忽;并且是在有法可依、有理可循的前提下实施的。即使真的出现判决失误,按照法律规定,中国法官实行的是合议制,而不是个人负责制。那么,为什么要匆忙地让这个年仅30岁的、立志献身法律的法学硕士因“护法”而折翼,付出免职、撤职的严酷代价呢?根源只有一种,正如前文所述的:法律遭遇权力后的微妙心态和无条件溃退。

  对当今政体不陌生的人稍加推猜便知,洛阳市中院对李慧娟所做出的“从重从快”处理,是不折不扣的非理性行为,主要是为了尽快平息与“安抚”行政阶位较高的河南省人大方面的“震怒”。对法律再不谙熟的法院,在处理涉及本院法官的时候也不会不去研究一下《法官法》;而《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依法覆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才可以被免除职务:一是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是调出本法院的;三是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是经考核确定不称职的;五是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覆行职务的;六是退休的;七是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是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李慧娟的失误显然不在此列。况且助理审判员的任免是本院院长的职权,根本勿需烦劳“中院党委做出处理意见”。

  关于“种子案”的是非近日已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结论是维持洛阳中院的原判。这更进一步说明李慧娟没错。洛阳中院对李慧娟的“初步处理”在媒体及法律界的关注下以及终审判决结果的影响下,也许会得到纠正。但是,如果没有这些非正常程序下的“关注”呢?如果终审判决与初审判决不一致呢?这不能不让所有的法官沉思、掂量、权衡,也会使一些法官因此而学会察颜观色、变得禁若寒蝉,在“护法”之前必先考虑“护己”与自保。

  即使让人大方面自己来裁决,也不能不承认李慧娟主持的一审判决,实质上是合法的;人大受损的,说白了不过是“面子”而已。但与权势交融的“面子”却常常比法律更不容被冒犯与“挑战”。事实上,根据《宪法》和有关人大法规的规定,洛阳市人大、洛阳市中院,与河南省人大、河南省高院之间,均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或者说,前者不仅不是后者的下属,而且从执法的角度讲还是平行的,都是只对法律负责。试想一下,假如对洛阳中院李慧娟主审的“种子案”做出的判决提出批评的是伊川县或当汝阳县人大,洛阳中院的态度会怎样?肯定是不予理睬、束之高阁;再设想一下,对“种子案”做出判决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河南省人大还会以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处理”吗?在此事件中人大方面发文件的做法,是典型的习惯意

  识下权力机关对公权的随意性支配。

  别看“权大还是法大”的争论已过去二十余年了,但权与势在某种情势下,依然如海底的磐石,照样坚硬如铁、壁立千仞,不怒自威、一言九鼎,让人望而生畏、不寒而粟!不破除“权”而奢谈“法”,怎一个“法”字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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