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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婚姻状况证明难开的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15:06 燕赵都市报

  作者:阮占江

  四川成都一女士买房子需要开具婚姻状况证明,然而她奔波数月,竟然找不到一个地方能够为其开具未婚证明,结果购房计划因此而成为泡影。据报道,自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不断有人为“到什么地方开婚姻状况证明尤其是未婚证明”而困惑。(《中国青年报》1月30日)

  这则报道又是反映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出现的一些问题的。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之所以如此频繁地显现,其实是与有关方面在制定这项法规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一定关联的。

  首先,立法者没有完全考虑到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合作等问题。虽然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结婚需要单位证明这个让人不满的程序,但有关方面显然忽略了一个情况,那就是其实我国其他不少领域依然需要婚姻状况证明,比如办理按揭购房、抵押贷款、财产处理等诸多领域。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必然需要一个交代,对于分属于不同政府部门的事情应该有相当明确的权责划分。然而,新的条例却没有这些。报道提到不少街道办事处、民政局都不愿意开具这种婚姻状况证明,原因恰恰在于新的条例已经把这种证明资格架空和虚化了,以至于某些不负责任的部门有了推脱的理由。

  其次,对于现实当中的一些问题和矛盾,立法者似乎没有正视,有一种回避或下放矛盾的嫌疑和倾向。报道提到,面对无处开具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况,有关政府部门竟然一度建议老百姓自己到公证处去公正自己的婚姻状况。然而,这实际上已经是在把原本应该由政府承担和支付的证明成本交由老百姓自己来承担了。这种回避矛盾、转移代价的做事方式,会大大降低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实际上,法律制定是一项需要多方面衡量和思虑的工程,既需要在立法过程当中对各个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予以明确的分工和科学的协调,又需要对于原本属于政府自身的职责的内容予以制度上的确认。笔者认为,我们从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出现的一些问题,应该进一步认识到,尽管立法不可能完全考虑和覆盖所有的情况和问题,但对于制定后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我们应该及时地启动其他的完善和修改程序,让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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