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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反腐冲击波之新闻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12:53 青年参考

  擦亮那双“无处不在的眼睛”

  本报主笔黄章晋

  2003,值得媒体骄傲的一年

  刚刚过去的2003年,对新闻媒体来说实在是个值得纪念的年份。

  SARS期间,胡锦涛对一位医生说:“你的建议非常好,我在网上已经看到了。”这传达了高层善于倾听不同声音和注意现代媒体的信息。

  这一年被媒体称为中国的民权元年,标志性事件是孙志刚收容被殴打致死。该新闻被《南方都市报》首先披露后,引起了全国的广泛关注,并迅速受到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而最终出现的意外转折,并非杀人者被依法惩处和相关执法人员被追究责任,而是国家领导人由此对《废止收容遣送条例意见》的重视,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废除了恶法并重新拟订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救济条例。

  此一意想不到的结果,振奋了社会的民气也鼓舞了新闻舆论的信心。因为它传达了高层对舆论的高度重视和注意听取来自舆论民意的信息。

  在SARS期间,在广州看望一线医生代表并和他们座谈时,胡锦涛对一位医生说:“你的建议非常好,我在网上已经看到了。”这同样传达了高层善于倾听不同声音和注意现代媒体的信息。

  新闻业内也待反腐

  严峻的腐败问题,让党和老百姓对新闻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舆论监督被视为反腐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身同样存在着相当普遍的问题。就新闻操守和自我要求而言,业内公认中国新闻界的水准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同行。

  当记者手中向公众报道事实的便利能换得金钱时,如何能够抵御腐败的诱惑?

  当记者自身的操守存在问题时,就很难时刻睁开双眼,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甚或起到一般人难以起到的助纣为虐作用。

  尽管也有全国性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报业、广播电视业也相应出台了行业规定、规则、公约等。各地新闻单位也制订了相关法规、准则等。但偏重于道德层面的教育和缺少监督,新闻界同样存在着难以遏制的腐败问题。尤其在具有垄断性地位的媒体。

  2002年山西省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发生“6·22”特大爆炸事故时,前往采访的新闻记者,竟然有11人收取当地负责人和金矿矿主的贿赂——当记者手中向公众报道事实的便利能换得金钱时,如何能够抵御腐败的诱惑,这成为公众对新闻人打的问号。

  舆论监督工具的腐败问题同样呼唤着体制性的改革和法制的完善。

  新闻立法分歧多多

  为保障新闻报道的自由权利和发挥舆论监督功能,呼唤新闻立法是日渐强烈的声音,而新闻腐败和以法制化道路解决自身腐败,同样呼唤新闻立法。

  1980年,全国人大代表赵超构提出了制定《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的口头呼吁和建议,1984年,新闻立法被正式列上议事日程。此后各界人士力促《新闻法》能早日出台。

  “如果社会条件不成熟,匆忙地颁布一部新闻专门法,不仅不能保护新闻自由,而且会阻碍和损害新闻自由。”

  《新闻法》难以出台的原因很多,首先是认识的分歧和误区,如其是否意味着必须保障不受限制的新闻自由,或者《新闻法》就是民事权利保障法,或就是规范新闻行为的。再则是对宪法言论、出版自由原则的尺度底线理解差别。

  然而,今天新闻从业人员在强调新闻立法时的普遍理想化认识,未必与法学界、立法界、新闻界权威的看法一致,因为新闻立法对新闻自由而言,是保障之法,亦可能是限制之法。主张新闻尽早法治,但又反对匆忙立法的李希光的担心就具有代表性:“如果在社会条件还不成熟的时候,匆忙地颁布一部新闻专门法,不仅不能保护新闻自由,而且会阻碍和损害新闻自由,因为法律会把现在不合理的现实状况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不合理的现实状况获得合法性的存在依据。”

  但是,做为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天制度反腐这个命题下,新闻立法,与新闻舆论的自身法制建设,与积极地发挥社会公器作用而言,都为当前形势迫切所需。我们需要一双“无处不在的眼睛”,更需要擦亮它。

  声明:《青年参考》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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