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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法相遇之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10:46 瞭望东方周刊

  文/劳孙

  被媒介称之为“2003年末最热点的法治事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慧娟的个人命运遭遇,一直让人无 法释怀。这并非一起简单的法官个体的荣辱升降事例,它折射与反照的,是现阶段我国法官整体乃至法律在与权势遭遇时,所 面临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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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慧娟审理了一个看似简单的案子——伊川县种子公司与汝阳县种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按审委会决议草拟了民事判 决书,并送交主管领导签发生效。判决书说,“《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 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这句话,引爆了“炸弹”。很快,河南 省人大就对洛阳市中院的这张判决书做出反应并提出批评,认为这实际上是宣布河南省的地方法规即《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 条例》无效。对此,李慧娟解释:“《立法法》规定,下位法和上位法抵触无效,这种无效不是我说的,是法律规定的后果, 是一种实体上的无效,并不是具体一个人去确认无效。”

  但是,“根据省、市人大提出的文件”,并“在省人大和省高院的关注下”,洛阳市中院党委仍然对李慧娟做出了处 理:免去助理审判员的职务并撤销审判长的职务,主管副庭长也同时被撤职。

  不可否认,李慧娟的行为,是一种忠诚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坚守的是一种维护法制尊严的独立审判精神。即使真 的出现判决失误,按照法律规定,中国法官实行的是合议制,而不是个人负责制,并且,李慧娟的所谓“失误”,也不在《法 官法》所规定的免职范围之内,那为什么要让一个尽职尽责的法官因“护法”而付出免职、撤职的严酷代价呢?

  “种子案”的是非,近日已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结论是维持原判。这也说明了李慧娟没错。洛阳中 院对李慧娟的“初步处理”,在媒体及法律界的关注下以及终审判决结果的影响下,也许会得到纠正。但是,如果没有这些非 正常程序下的“关注”呢?如果终审判决与初审判决不一致呢?这不能不让所有的法官沉思、掂量、权衡,也会使一些法官因 此而学会察颜观色、掂量轻重,在“护法”之前必先考虑“护己”与自保。

  别看“权大还是法大”的争论已过去二十余年了,但权与势在某种情势下,照样坚硬如铁,让人望而生畏。不破除“ 权”而奢谈“法”,结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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