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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立法的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11:08 首都之窗

  近年来,医疗纠纷及诉讼案件日趋增加,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因医疗纠纷吵闹、甚至冲击、打砸医院、围攻、殴打医务人员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各医院常有医疗纠纷当事人到医院吵闹,给医疗秩序和医院管理带来严重影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适用于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并不适用于更多的非医疗事故医疗过失争议的民事处理。过去医疗诉讼实际存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置的取消和医疗诉讼案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规定,医疗诉讼更呈增长趋势,医疗诉讼赔偿也不断增加,如不建立和完善医疗风险的社会承担机制,医疗纠纷将
给医患双方都带来了不利,不仅使许多医务人员长期困扰于医疗纠纷,对医院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影响,某些效益低下的医院甚至经不起一次医疗侵权案的赔偿;而且有损医务人员治病救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甚至有些医务人员无奈选择自我消极保护,执业行为日趋保守,这既不利于对患者的抢救治疗,也不利于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

  鉴于“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医疗职业具有公共服务性,“动员全社会参与”是我国卫生工作方针之一,医疗风险应当有相应的社会承担机制。而医疗责任保险是现代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承担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的重要机制。世界上许多国家已普遍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并把它作为法定保险,强制执业医师购买,如果没有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院或医生就不能执业。我国从80年代末开始,在深圳、云南、青岛、广州、黑龙江、内蒙等省市先后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有些省市还相继出台政府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的规范性文件。如1998年9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70号令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办理医疗执业保险”;2002年8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下发了《关于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与《上海市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自2002年9月1日开始,医疗责任保险以统保的形式在上海全面推行。在此之前上海市以同样的形式实施了输血安全保险。最近,还出台了与医疗纠纷处理法制措施相配套的《上海市医疗机构治安防范暂行规定》。我市部分医院开展医疗责任保险较早,医疗机构特别是医疗风险大的医院普遍要求医疗责任保险,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调控和法制措施,进展较慢,覆盖率很低,远未发挥其规模效应,且存在不规范的混乱现象。为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使我市在优化医疗秩序和改善医疗环境方面成为首善之区,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首都举办奥运的需要,本市增加和开拓化解医疗纠纷的社会渠道,建立和完善医疗风险的社会承担机制,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势在必行,我市有这方面的较大优势和条件,也是可行的。

  因此建议:

  一、调研论证和借鉴国内外医疗责任保险的经验与立法动态,制定并颁布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政策性文件或政府令;

  二、医疗风险承担的社会化,其主要内容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其他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保费从医疗机构业务收入中提取,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务人员保险费原则上由医务人员负担;病人投保医疗意外保险,自愿参加,缴纳保费并享受被给付权利;

  三、根据医疗责任保险的性质与特点,为控制保险风险,降低投保负担,保障赔付,体现大数法则的规模效应,应当采取相对集中的统保形式,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并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卫生局根据方案组织辖区内的有关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

  四、通过保险机制化解和转移令医务人员困扰的医疗纠纷,保险机构委托卫生法专业机构组成医疗纠纷调处机构,其机构坚持医患之间的中立地位,合法公正地独立进行医疗责任争议的调查、调解、处理、诉讼及防范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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