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表建议:败诉方应支付诉讼方的律师费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14:08 南方日报 | |
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法治观念日渐深入人心,“请律师”已经成为我国发达地区的一个普遍现象。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现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群体因为高额的律师费用而无法享受法律的援助;经济基础较好的部分公民又随意使用诉讼权,占用和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昨日,省人大代表、律师江波介绍,他准备向大会建议败诉方应支付诉讼方的律师费用。“之所以提出这个建议,总体上是为了解决一个司法不公平的现象。”江律师说。 法律空白提供尝试可能 一场官司了结之后,是判决让败诉方承担胜诉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符合公平原则呢,还是让胜诉原告自己承担律师费符合公平原则呢?显而易见是前者。江波认为,因为败诉被告如果不侵权或者不违约,那么原告就不可能提起诉讼;如果败诉被告在侵权或者违约之后,能够主动及时地改正,那么原告也不会提起诉讼。 据江波介绍,在我国除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败诉被告承担胜诉原告律师费有相关规定外,“目前已有或正在制定中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一般性的规定。”江律师认为,正是由于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禁止的表述,才为司法尝试提供了可能性。 减少公共财政负担 江波提到,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均由公共财政负担,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社会群体数额又比较巨大;如果法律对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用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可以减少甚至免除公共财政的负担。另一方面,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支付的费用,可以交由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基金,壮大法律援助机构的经济实力,提高社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积极性,为更多的困难群体提供法律保护。他认为,我国法援系统的改革力度正在逐年加大,广东完全可以在这方面试行一些改革措施,并积累一些经验。 江波还认为,对败诉被告承担胜诉原告律师费作出明确规定,可以提高诉讼成本,使公民在选择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之前进行慎重考虑,有利于减少滥用诉权行为的发生,这就对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起到了合理配置的作用。 专家观点能否实行尚存争议 蒲皆祜(广东省法律援助处主任)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公布了《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该通知明确,法援申请人办理案件的必要开支,若受援方已经列入了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这在法律上已经解决了法律援助的成本问题。法律援助说到底是一种政府职责,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援助的资金问题,除了像江律师所说成立法律援助基金,还是要靠增加政府财政拨款,或者开拓社会公共资金的筹集渠道。 邬耀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室主任) 江波律师的建议,在防止部分公民滥用诉讼权利方面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如何合理计算律师费用、明确公众普遍接受的标准,是该建议能够具体实施的前提条件。目前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由于制定标准偏低,在具体的计费过程中较少得到执行,律师界也普遍认为律师费用不应该由政府行为进行限价。对于这一建议,在立法上还需要有关部门慎重研究,获得一个比较成熟的、具有全国性指导意义的调研结果。 作者:记者贺信 剑华 志清 胡键 相关专题:2004广东“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