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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尽快明确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业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18:41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尹安学、黄丽娜、孙朝方 通讯员梅霭报道:作为商品房配套公共设施,小区里的游泳池、停车场等到底属于谁的?面对越来越多业主对小区公用配套设施业权的疑问,2月9日,广东省政协常委、省民盟副主委王则楚向正在召开的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议房地产管理部门尽快明确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业权。

  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谁所有呢?是归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还是归业主所
有?据了解,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小区产权所有人当然也是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

  但是,这些规定对公共配套设施的范围并无详细规定,操作起来困难。广东省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李健辉告诉记者,现在对公共设施的业权,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详细规定,但按常理,属于小区规划的公共配套设施,一般应该属于所有业主共同所有,但现实通常是掌握在开发商及其物业公司手中,像会所这类设施在现在更是不可能被业主掌握。

  王则楚认为,应该明确住宅小区在出售住宅时(包括政府公务员住宅小区在住宅房改时),是按照小区的规划出售的,在小区规划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业权(包括绿化、道路、球场、泳池、停车场、会所等)也就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

  如果开发商在小区规划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中有非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的物业,必须在小区住宅出售时给予说明,但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中的绿化、道路、体育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必须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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