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立法的前提是有效执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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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10:39 新京报 | |||||||||
在北京两会期间,许多市民来信来电建议代表委员们能顺应民意,提出解除禁放的议案提案,《新京报》为此配发了社评(见2月16日《新京报》)。“禁放”问题,又一次被推到了关注的视野中。 笔者以为,自春节前至现在,有关禁放的议论比较多。但是仔细品读,立论大多停留在权利、利益诉求的层面上,读着这样的评论,尽管可以在一些概念意义上认清某些问题
我同意李曙明先生“鞭炮完全解禁仍不可能,但经过充分讨论、论证,最终通过的法律能够反映最多数市民的意愿,包括20%的少数群体呼声”的预测,但是,我却不同意他“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得到百姓发自内心的拥护和遵守”的判断。 首先,相关各方的利益诉求,不可能具有相等的机会与欲望———因为对社会事物的参与程度不同、表达机会的不均等以及一些从来就不关心立法的人大量存在,各方的利益诉求其实很难实现淋漓尽致;第二,民意中出现两种或多种意见旗鼓相当的格局时,所立之法尽管程序上民主,但内容则可能仍令各方互不服气,违背“部分民意”的法律,其命运同样会在“部分民意”的抵制中受到嘲弄。换言之,指望程序民主,就能获得民众对所立之法的自觉遵守,实在有些太过理想化。利益诉求没有得到立法满足的人,不可能具有很高的执法自觉性,所以即使是退而求其次的“限放”,也未必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当前,禁放问题的本质,在于无论是“禁”还是“限”,如果在执法层面的许多问题解决不了,法律立成什么样也没有用,禁放这类执法难度较大的事情尤其如此。因此,在本次“两会”上,如果涉及“禁放”立法,则必须充分考虑如何有效执法这个大前提,否则,无论是“禁”还是“限”,照样没有多大意义。 □马龙生(北京职员) 相关专题:新京报-新浪网两会特别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