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新法规 最先出天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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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22:43 天津青年报 | |||||||||
明清时期,天津的府(州)、县衙门既是行政衙门,也是审判衙门,知府、知县是名副其实的父母官,大事小情、鸡零狗碎的案件都要过问,知府知县每天那个“忙”劲儿就不用说了。 20世纪初,清政府进行司法改革,1906年,清政府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设总检察厅,为全国最高检察机关。清政府在
《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是当时全国第一个地方性试办审判厅法规。除上述章程外,还制定了《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员弁职守》,其中包括审判厅办事规则、书记规则、司法警察规则、承发吏规则、堂丁规则等内容。《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规定:府城设立高等审判分厅,县城设地方审判厅,县下各巡警所定区域设乡谳局(后根据清政府《法院编制法》,统称初级审判厅)。章程制定后,即着手在天津县先行试办。天津县各级审判厅于1907年二三月先后开办,7月18日,袁世凯向清政府奏报天津地方试办审判厅的情况,7月22日得到批准,完成试办审判厅的法律手续。 相关专题:天津建卫600周年纪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