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防拖欠工资出新举措 工程招标人须交保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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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3日06:51 新京报 | |||||||||
本报讯(记者谢炜)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建筑市场会议上获悉,今年的所有建设工程在招标时,招标人必须支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签订合同后还需预付部分工程款,以便从源头上避免拖欠工程款,以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 据介绍,今年北京城市建设规模很大,保证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按时到位非常重要。目前地铁4号线、10号线12个暗挖车站、国家体育场和国家游泳中心监理招标和地基土方招标
为规范建筑招投标市场和招投标活动,今年建设部门不仅将统一全市的评标专家抽取工作,还将在招标环节全面实行支付保证金制度和预付款制度,从源头上制止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据介绍,所谓保证金制度,就是建立专门的工程款收支账户,要求招标人在招标发包前将不少于建安合同预计总价30%的资金存入该账户,以便发生拖欠款时从该账户支付。招标完成签订合同后至开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先支付不少于合同价款15%的预付款,否则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同时,在专业市场也设立专门账户,承包人在中标后也要将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以保证民工工资的支付。此外,还将建立工程款、民工工资支付信用体系,把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未解决拖欠款项前,暂停其参加新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来源:新京报) 相关专题:劳务企业欠付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