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手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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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9日11:27 青年参考 | |||||||||
2003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停止涉案放映行 为,赔偿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3000元和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0元。 “唐人街案”被认为是我国首例KTV著作权侵权案,最后判决歌厅赔偿,当时华纳唱片公司的代理律师直言不讳, 他们选择北京营业面积最大的一家综合餐饮场所起诉,是希
值得一提的是,在采访这起轰轰烈烈的“索赔事件”的过程中,事件的多方“当事人”以不同方式表达了同样的愿望 :希望政府能尽早成立相关组织,尽早出台相应法律法规。 其实,我们同样希望,此事不再重演。 最后将此次事件中众说纷纭的《律师函》全文转发如下,以飨读者: 律师函 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共同简称“受托律师事务所”)受众多中外唱片公司(以下简 称“授权公司”)的授权委托,就贵公司以卡拉OK形式营业性使用授权公司制作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 拉OK中文版曲目作品一事,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郑重通知贵公司:授权公司从未授权许可贵公司在经营场所内 以卡拉OK形式放映授权公司制作并拥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中文版曲目作品。 受托律师事务所郑重申明: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曲目是一种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视听 作品,凝聚了编剧、导演、摄影、演员、剪辑、合成等的独创性劳动,依据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关于“电影作品和以类 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的规定,授权公司对其制作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 拉OK中文版曲目享有放映权及许可他人使用等各项权利。贵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以卡拉OK形式营业性使用音乐电视/MT 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中文版曲目作品的行为,已构成对授权公司的侵权。 受托律师事务所谨敦促贵公司尽快采取措施停止违法侵权行为,赔偿授权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同时考虑到贵公司的经营需要,授权公司授权受托律师事务所与贵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贵公司与受托律师事务所中的 一家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和解协议无效),由贵公司支付赔偿金后可有条件的允许贵公司放映音乐电视/MTV、音乐 录影/MV和卡拉OK中文版曲目作品。 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三个工作日内与本函附页中所列明的律师事务所联系确定赔偿事宜。本律师函签发七日后 视为贵公司已收到该函,如贵公司未与我们联系,受托律师事务所则依据已取得的证据,通过相应法律手段追究贵公司的侵权 责任,维护授权公司的合法权益! 相关专题:青年参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