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第一年立法工作有创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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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22:5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第一年,切实加强立法工作,在不断总结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立法工作又有创新,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为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作出了新的成绩。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介绍,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
工作有如下3个突出特点:——注重提高立法质量,不片面追求数量。为了保证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不片面追求数量。通过的9部法律和1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都是坚持走群众路线,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对法律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和分歧意见,进行统筹考虑,主动协调,努力使通过的法律更臻完善和切合实际。在新制定的法律中,有的法律草案,常委会审议后新增加的条文占到三分之一,内容修改的条文占原条文的一半以上。通过多次审议,反复研究修改,立法质量明显提高。——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注重体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指导思想。 例如:在居民身份证法中规定,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以及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免收或减收工本费;将发放居民身份证的时间,由过去的3个月缩短为60日等,体现了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精神。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将保障人体健康作为立法的重要宗旨之一,通过规定各项制度严防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的尊重和保护。——在肯定改革成功经验的同时,又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中国正处在改革转轨时期,现实生活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原有的体制和做法也在不断革新。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一旦制定,就要避免朝定夕改,否则会造成整个社会无所适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一方面及时把改革中的成功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改革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另一方面又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例如,在制定证券投资基金法时,考虑到公司制基金和契约型基金是新品种,需要为基金市场发展留下余地,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在修改商业银行法时,将原来严格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及严格限定商业银行投资范围的规定,修改为原则上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并限定商业银行的投资范围,同时又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修改,为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商业银行拓宽投资渠道预留了空间,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与前瞻性的统一,规范与发展的统一。 据了解,一年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了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居民身份证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港口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等9部法律以及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审议了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为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完) 相关专题:2004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