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视角解读私产入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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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15:22 南京周末 | ||||||||
本报实习记者张远本报记者沈梅 时评话语阵容 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萧灼基
著名宪法专家蔡定剑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 中央党校法学教授、中国法理研究会副会长卓泽渊 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 私产入宪,这一被称为“顺应民心民意的事情”在两会结束后激起人们对于财富积累的关注和思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写进宪法,对我们的社会生活意味着什么?对普通老百姓有什么价值?对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意味着什么?经济学家、法学家对此纷纷发表看法。 私产入宪,最大的受益者是老百姓 将保护私产写入宪法后,有人认为保护“私产”就是保护富人的财产,是富人才需要的东西。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指出这种观点是非常荒唐的,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私产入宪使得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的既有合法财产都得到了保护。 保育钧认为,富人并不是从来都富有,穷人也并不是就一定只能是穷人。私产入宪只是从根本上保护了人们的合法财产,它最大的意义就是鼓励了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私有财产保护要放在培养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的大背景下,现在社会上有些人认为私有财产保护只是在保护富人的财产的观念很狭隘。财产权、生存权、名誉权不能抽象地谈,需要植根于民间。财产权保护是要保护人平等创造财富、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和自由。 保育钧说,财产权是其他一切自由的前提,一旦财产的保障失去了,其他的权利、自由也就很难保住。无论是对富人还是穷人,这一点是一样的,从边际效益上来说,可能对穷人的意义更大。据此保育钧指出:“私产入宪,从本质上来说,量大面广的受益者是老百姓。” 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萧灼基说:“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的老百姓日子越过越好,家底越来越殷实,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如股票、汽车、住房、存款、债券等。我们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并不只是保护有钱人,普通百姓的私有财产也一样受到保护。” 著名宪法专家蔡定剑教授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出相同的观点,他指出,在民间投资成为投资主体、个人财富迅速增长的今天,把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写入国家根本大法,是为了维护社会不同阶层的共同利益。他说:“如果私产有宪法明文保障,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在侵占民宅时,就不会像现在这样理直气壮;老百姓如果都清楚自己的私产‘不受侵犯’,也会更勇敢地站出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当前,城市拆迁和对农民的土地征用中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可以说是对公民财产的侵犯最严重的表现。老百姓的房子说拆就拆,只给予极不合理的补偿。“这从根本上说都是因为没有从宪法上给予私产真正的保护,从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国家权力对私产的侵犯。而私产入宪最关键的就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蔡定剑认为,目前较为普遍的强行拆迁、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征占作为农民主要生产资料的耕地等违法行为,将随着此次宪法修改,而在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上遭到禁止。 确保私产安全,能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热情 从近年来的统计数据看,在中国资本结构的总量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31%,个体私营企业占38%;而在资本所有权结构比例中,国有资产只占26%,国内居民个人拥有57%的资本额。这些数据说明,中国居民所有资本已超出国有资本,甚至比国有和集体资本总额还要大,已经成为全社会资本总额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资本要素收入也有22%流向了居民个人。 在实际生活中,私有财产安全是中国民营企业家共同关心的问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说,目前有不少人不敢公开财产,也不敢把企业做大,因为他们担心财产安全问题,担心“树大招风”,有的甚至将财产转移到国外,减少在国内的投资。这对国内经济发展十分不利。 应松年认为,消除民企的后顾之忧,也是让民企重树信心的重要一环。当前的民营企业家不是旧社会资本家的延续,而是在改革开放时期成长起来的,他们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保护私产入宪之后,可能为彻底解决财富原罪问题找到突破口。目前社会上讨论的财富原罪,主要针对民营企业家的财富。其实在一个社会的原始积累阶段,原罪的问题总是存在,不管这有多么的不合理、多么的不公平,原罪问题总得解决,一个社会总不能够永远让拥有财富的人处在一种不安的状态下,总得有一个追溯的时间界限。他认为,“现在宪法保护私有财产了,就应该尽快确立和完善财产登记制度,尽快以成本最低的办法,完成私人财富的合法化。”他说,只有尽快了断这个问题,才有可能防止新的原罪,才可能遏止民营资本的外流。 萧灼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护合法私有财产就是支持非公经济的发展。两会通过制定保护私有财产的宪法条文,将使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拥有了宪法的保证。民法、刑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宪法的庇护下将更完整、更全面、更彻底;而行政权对私有财产的侵犯将受到宪法强有力的遏制,非经合法程序,私有财产将不再受到侵犯;受到侵犯时,也能寻求法律的救助。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私有财产在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上将获得平等的基础。这样的宪法设定,将使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由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从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权利,并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萧灼基乐观地预见,私产入宪后,非公有制企业将更加安心生产经营,更加愿意扩大投资,更加敢于做大做强。随着非公经济的日益强大,国有经济在与之竞争中也将迸发出空前活力。而来自民间的投资积极性将备受鼓舞,更多的私人资本将涌向市场。随着投资主体的日趋多元化,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不断增强,市场经济体系将更加完善。 萧灼基认为,保护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无疑将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热情,保护先进的生产力。“前几次修宪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化,这次修宪则是从国家根本大法这个层面认可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必然结果——个人财富的合法性。” 保护私产,需要一个法律体系来保障实施 全国人大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提法入宪,无疑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性,因为它是中国第一次以国家最高法的形式表达对现代法治精神的尊崇。保护私有财产入宪以及宪法对国家征用公民私有财产要进行合理补偿的规定,对民众可以起到宣传和教育的作用,增进民众在解决问题过程中与政府进行谈判的意识。无论如何,私产入宪,能使老百姓在抵制一些地方政府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抗争中,拥有一件更有效的宪法武器。 但是,把这种进步性转化成中国社会生活中的现实,仅靠代表们在人民大会堂里共商国是,无疑是远远不够的。根据长期在立法第一线搞研究工作的经验,著名宪法专家蔡定剑认为保护私有财产问题的关键不是宪法中有没有规定,而是现实司法操作中有没有可以依据的具体规则。 蔡定剑说,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保护的规定一直都有,只不过原来的宪法中没有明确私有财产这个概念,另外在其他法律中国有、私有财产的地位也不太平等。保护私有财产入宪使财产权问题更加明确化、更加细致了,应该会对下一步财产权法方面的立法起到很好的导向作用。“保护私有财产不能是简单的一句话,它需要一个各种普通法构成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实施。” 首先,需要在民法中对财产权做一个详细的界定。申明保护私有财产是一个观念进步,但是怎样保护?就要先界定什么是私人财产,动产、不动产,房屋、土地,存款、专利,哪些可以认定是私有财产,哪些不是?因此《民法》应尽快出台,对财产界定、侵犯财产的惩罚措施做出具体规定。然后通过清理、完善原有的商法、刑法,删除因主体不同产生的财产歧视,增加保护私有财产、惩处侵犯私有财产的具体条款,形成以一系列法律为基础的财产保护制度。 西方对财产权的发展经过了几个阶段,从不动产到动产,再发展到知识产权现在发展到社会保障也被认为是公民的一项财产权,认为公民对国家不仅有纳税的义务,还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中国对自然人财产权的界定也是在逐渐扩张的,原来只有一点点动产,像工资之类,后来有了奖金,再后来居民收入增加,储蓄也成为需要加以保护的财产,中央一再强调金融安全,就是要保护公民的储蓄。现在,不动产逐渐进入财产界定的范围,比如,我住的房子,我就拥有对它的部分产权。 中央党校法学教授、中国法理研究会副会长卓泽渊在接受采访时明确指出:“宪法确认保护私产仅是第一步,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还亟待落实。” 卓泽渊说,要真正对私有财产保护,首先,要破除关于私有财产和社会财富的不正确和有害的观念,例如,认为可以通过剥夺私有财产来增加社会财富;认为个人占有私有财产就意味着社会共同财富的损失;认为只有公共或国家财产才是社会财富;认为一部分人贫穷是因为另一部分人富裕。这些观念曾经并还在阻碍着全社会致富。 目前,还需要建立有效保护私有财产的整套法律制度。第一,对以前的对民营财产的有限保护的法律条款都要修改,真正实现私有财产与其他财产权利的同等化和平等化。 第二,在相关的民事立法中,应该把宪法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规定具体化,在已有的民法通则中加进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在我们正在拟制中的民法典中应该有完整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规定。 第三,在打击侵犯财产权的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中,应把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上升到与保护其他财产权同等的法律地位。 卓泽渊同时认为,我国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核心在于:保护公民对生活资料的充分享有。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在经济制度上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是为了防止生产资料私有制所带来的对劳动者本来应得的生活资料的剥削。我国现阶段之所以要承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也是为了解决生产力水平与人民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从而更好地丰富公民的生活资料。 资料链接 宪法关于保护私人财产的修正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相关专题:南京《周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