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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的赔偿金风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15:47 南京《周末》

  -本报记者赵磊

  喜欢唱卡拉OK的人可能还不会意识到,一场风暴正在这个行业席卷。

  一个还没有结果的侵权案成为这场风暴被关注的中心点。因在卡拉OK中播放了三首黎明的MTV作品,上海知名练歌厅“钱柜”被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以
侵犯著作权为由告上了法庭。2月15日,该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新力”要求“钱柜”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接下来的消息更让卡拉OK的经营者感到吃惊:从3月1日起,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卡拉OK经营者,将陆续收到一封律师函,经营者将被要求停止其擅自使用中外权利人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卡拉OK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

  于是,MTV的版权费把卡拉OK的经营者、消费者和唱片公司这三者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更有传言说,这意味着风靡已久的卡拉OK行业可能将遭遇灭顶之灾。

  “新力”诉“钱柜”案回放

  今年2月15日,“新力”在法庭上诉称,2003年3月7日他们在“钱柜”卢湾店发现由黎明演唱的《全日爱》、《酸》、《尽情的爱》三首歌曲的MTV。为此,“新力”以该店未经允许擅自播放这些作品谋取利益,严重侵犯了“新力”所享有的作品放映权为由,提起了诉讼。“新力”要求:“钱柜”立即停止放映这三首MTV;在《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赔礼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其他支出费用5万元,共计35万元。

  “钱柜”承认曾公开播放这三首MTV作品,但强调,他们不存在丝毫侵权行为。“因为早在2001年,我们就向目前中国内地惟一的音乐著作权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过相关费用,取得了这些作品的播放许可权。”

  “唱片公司只是MTV的录音录像者,不拥有这些作品的放映权。”“钱柜”方认为,作为一名录音录像者,“新力”拥有的权利仅包含: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权,而放映权应归著作权人所有,就是说,目前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管理。

  “新力”则称,在由该公司出品的原版VCD上均明晰地标注了“新力唱片”的字样,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就表示该公司拥有该音像制品的著作权,而放映权包含在著作权之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保护的仅是词曲作者的著作权,而不是MTV的播放权,所以该协会给予的播放许可权,与唱片公司拥有的MTV播放权完全是两个概念。

  对于“新力”提出的三首MTV作品索赔30万元,“钱柜”质疑了其合理性。“新力”解释称,按照国际唱片协会的规定,中国香港地区目前对于拥有著作权的一首MTV作品,由唱片公司独家授权一个卡拉OK厅使用1—3个月,将收取5万—50万元港币的版权费用。结合目前的国情和“钱柜”平日的经营规模,故向三首MTV作品索赔30万元。

  在法庭上,“钱柜”还称:“即使‘新力’的确享有这些音像制品包括放映权在内的著作权,也不能行使这项权利,因为如果每家唱片公司都向娱乐场所行使该项权利,那么卡拉OK行业将迅速消失。”

  但唱片公司却已经开始行动。

  唱片公司“讨债”

  行动是大规模的。从3月1日起,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卡拉OK经营者,将会陆续收到一封律师函,经营者将被要求停止其擅自使用中外权利人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卡拉OK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

  这份律师函由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共同发出。这两家律师事务所受包括“新力”在内的中外近50家大型唱片公司的授权委托,向国内大中城市的1.2万家卡拉OK经营场所“讨债”。

  3月4日,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郭春飞律师向记者表示,此次“讨债”的原因在于,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卡拉OK形式营业性使用授权公司制作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卡拉OK中文版曲目作品,须要得到授权公司的许可。

  “1.2万家只是首批而已。”郭春飞告诉记者,为了切实维护授权公司的权益,且考虑到卡拉OK娱乐场所众多的实际情况,他们又委托全国各地的律师事务所帮助调查有关单位的侵权行为并发放律师函,“但是否能够将所有侵权行为都调查到并证实,就要看各地律师事务所自己的本事了。”

  “当然,授权公司也不是要将卡拉OK行业一棍子打死”。郭称,授权公司考虑到卡拉OK经营者的实际经营需要,已经授权受托律师事务所可以与有关侵权单位签订和解协议,这些单位在支付赔偿金后可以使用授权公司的有关作品。

  据郭春飞介绍,有关单位在支付赔偿金后可以继续使用这些作品到今年年底。而赔偿金主要分三个档次,授权公司将依据卡拉OK经营场所的规模及其所在城市的经济状况来归档。最高档次价格为12万元,中档为8万—10万元,最低档为2万元。但对于详细的价目表,郭却表现得讳莫如深,称因为“涉及商业机密,不便透露”。

  MTV都要收费是否合法

  尽管“新力”诉“钱柜”侵犯著作权一案当庭没有宣判,但唱片公司此次大规模联合行动却显示出,他们显然认为己方已经是稳操胜券。因为就在去年年底,国内首起唱片公司状告卡拉OK歌厅侵权案以唱片公司获赔告终,尽管赔偿金额大大低于原告提出的35万元。

  去年11月18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判决,未经许可播放三首陈慧琳MTV作品的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KTV歌厅,被判赔偿香港正东唱片公司5.6万余元。

  法院当时认为,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以放映的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而据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马来客介绍,MTV作品在剧情、画面、表演上有较强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构成条件,权利人享有放映权。经营者一般是将作品收录在设备中,供消费者点歌时选择,放映作品虽是由消费者点播,但经营者的收录行为不可避免地导致放映行为的发生,故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侵权。

  “这些作品是一种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视听作品,凝聚了编剧、导演、摄影、演员、剪辑、合成等独创性劳动,依据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关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的规定,授权公司享有其著作权没有争议。”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郭春飞律师称,卡拉OK经营者未经许可就使用这些作品,显然构成了对授权公司的侵权。

  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的一位姓马的主任告诉记者,MTV作品只有被认定为是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权利人才能享有放映权。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界定MTV是否属于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标准,所以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只能针对具体情况来鉴别,不会认为所有MTV作品的权利人都享有放映权。“而实际上,也不是每一首歌曲的MTV都具有放映权”。马认为,如果没有对经营者曲目库里的MTV作品逐一进行界定,就都要收费的话是不妥当的。马还称,由唱片公司授权律师事务所负责处理被侵权一事,虽然无可厚非,但这样做给人感觉还是比较混乱,如果各家唱片公司维权的行为能由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运作此事,效果应该会更好些。

  经营者表示不涨价

  对于这一观点,上海好乐迪的一位姓周的负责人很是认同。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已经收到了律师函,并且也认为这项收费是有道理的,但由于一直没有一个专门机构来负责此事,他们也不知道把钱交给谁。“这次是50家唱片公司联合起来,那这50家之外的呢?难道要我们一家一家去和他们谈?”他显得有些无奈。

  至于律师事务所向他们提出的收费标准,这位负责人也显得不以为然:“现在我们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费,是按营业面积计算。MTV如果也要收费,应该有个明确的规定,不能是他们说多少就是多少的。上海有2000多家娱乐场所,真按他们的要价,绝对是暴利。”周还称,有消息说这样的一个专门的中介机构正在酝酿当中。“如果是真的话,到时我们把钱交了,也就心安理得地经营了。”

  但问题的关键是,以后每年都要交这笔费用,会不会对卡拉OK行业形成较大的冲击?周先生表示:“影响肯定会有,但现在市场竞争这么激烈,不管怎么样,我们肯定不会涨价,我想同行们也会如此。”记者致电深圳东宫夜总会等几家卡拉OK经营场所,有关人士也都声称不会涨价。

  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的郭春飞律师认为:“50家唱片公司共有1万首左右的MTV作品,算起来一首歌最多只需花费10余元就可使用将近一年,不会给经营者带来多大压力,当然也就不会影响到卡拉OK行业的发展。”

  对郭的这一观点,好乐迪的负责人周先生却向记者诉苦说:“我们的曲目库里虽然有上万首歌,但经常被消费者点播的却只有五六百首歌,而这些歌又是和其他点播率不高的歌放在一张碟上,唱片公司这种行为是不是属于搭售行为呢?我们只使用五六百首,现在却要我们向唱片公司交上万首歌的费用,这很没有道理!”

  对于周先生的“控诉”,“新力”下属的新索唱片法务部的张先生向记者作了这样的解释:“一般唱片公司不会将一张碟上的所有歌曲都制作成MTV,只会选择一些重点曲目。而就算卡拉OK经营者购买的MTV产品中有一部分点播率不高,但唱片公司的做法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因为公司不可能将所有歌曲的MTV分成一首一首来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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