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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判决十年生死:河北高院四次刀下留人的背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16:02 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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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判决,四次刀下留人。十年间四个人的生死,在似无休止的法律程序中辗转。

  直至终审时,一个暧昧的判决虽然留下了他们的性命,但也留下迄今未被澄清的诸多疑点。

  刀下留人一幕幕上演,是法律之幸,还是法律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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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记者/孙展(发自河北)

  五次判决,四次刀下留人,最终留下了性命,同时也留下了尚未解答的诸多疑点

  2004年3月初,河北省承德市大石庙镇庄头营村的村民杨万英,收到了一封来自河北沧州监狱写来的信,发信人叫刘成金,是一名因盗窃而被判刑的囚犯。刘成金在信中写道,“我为士亮的事情也很头疼,该办的我都办了,也做了,结果怎样我就不清楚了。”

  这封信中的“士亮”,是杨万英的儿子杨士亮。此时,杨士亮因涉嫌参与一起抢劫犯罪已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次判处死刑。其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上诉,也正处于第四次审理之中。

  而刘成金信中所提到的“该办的都办了”,则是指这些年来他一直在坚持不懈地揭发曾经与其一起盗窃的另外三人参与实施了一起抢劫杀人案,而此案始终被警方认为是杨士亮等人所为。

  “不惜一切代价”侦破的杀人案

  1993至1994年间,河北省承德市相继发生一系列出租车抢劫案,其中发生在1994年7月30日晚和8月16日晚的两起案件中,出租车司机均被凶手残忍杀害。

  这一系列案件显然给承德警方带来压力,据《承德日报》报道,承德市公安局当时要求案件发生地所在的双桥区分局“不惜一切代价,全力侦破‘7·30’、‘8·16’劫车杀人案”。

  警方开始四处搜寻犯罪嫌疑人。当年10月底,承德市大石庙镇庄头营村村民陈国清被警方带走讯问。据《承德日报》报道,陈国清之所以被带走讯问是因为,距离“8·15”案发现场不远的庄头营村发生一起盗窃案,而该案被怀疑是陈所为。

  同时警方“通过秘密工作得到了陈国清近日情绪反常,郁闷不乐,而且经常在无人处偷偷哭泣的重要情况”。经过“具有多年刑侦经验的老侦察员运用出色的审讯策略”,陈国清“招供了劫车杀人的犯罪事实”。

  11月3日,陈被警方收容审查。

  在随后不久的时间里,陈国清交待了“十多个犯罪嫌疑人”,但是他们中的大多数在审讯过后不久就被放回,只有与陈同村的杨士亮、何国强、朱彦强三人未能洗脱。警方经过审讯认定,陈国清、何国强就是“7·30”抢劫杀人案的凶手,而“8·16”案件则是陈、何、杨、朱四人共同所为。

  承德警方并没有说明采用的是何种“出色的审讯策略”。而陈国清等人则在后来指称警方对其刑讯逼供,但未被法院采信。

  警方做出的《破案报告》中称:在如山的证据面前,陈国清、何国强二人的精神防线彻底崩溃,于绝望中供认出他们制造“7·30”、“8·16”两起血案的真相,并交待出真正同伙,庄头营村火神庙村村民杨士亮、朱彦强。此后,杨、朱二人也先后“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刘成金的狱中检举

  刘成金和杨士亮两人是在承德看守所共同关押期间认识的,那是1997年元月。此时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杨士亮做出的死刑判决已经下达。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于1994年8月16日按事先预谋,各携带刀子窜至市内。21时许,四被告人在承德市火车站拦‘河北03-00538’号波罗乃茨出租车,当司机张明开车至承下公路钓鱼台处,被告人何国强让其停车,四被告人用刀将张扎昏,后由被告人杨士亮开车到距市曲轴厂二百五十米公路左侧草地掩藏,杨发现司机未死,其余被告人便补刀,造成张明失血性休克死亡,抢走人民币400余元,BP机等物。”

  但是,这个在1996年8月做出的判决却在当年10月被二审法院撤销。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高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事实不清”,并退回一审法院重审。就在此期间,刘成金与杨士亮相识,杨把自己的事情告诉了刘成金,并给他看了自己的判决书。

  据刘成金接受承德市检察院讯问时的笔录称,刘成金和杨士亮在一个监号里关押了将近一年的时间,两人关系不错,“平时说话不少”。就在当年7月,刘成金给承德市双桥区公安分局写了一封揭发信——双桥分局正是负责审讯杨士亮的地方。

  刘成金在揭发信中透露,曾经与自己一起参与盗窃的王树忠、刘福全、张玉全三人在“1994年8月26日前十来天”抢劫出租车一辆,刘的根据是1994年8月,王树忠等人到刘家商量盗窃的时候亲口告诉他的。

  现在并不清楚刘成金这封信是否发到了双桥分局,也并不知道双桥分局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在1998年5月,承德市检察院相关人员提审刘成金的时候,刘再次证实了这件事。

  四次被判死刑

  从现有的现象来看,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法院都没有认可刘成金的揭发行为——就在刘的揭发信发出一个月之后,杨士亮等人又一次被承德市中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一次,河北高院在1998年2月再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法院显然在当时已经注意到了刘成金的揭发信,在给承德中院的《发还提纲》中提到,“在押犯刘承(成)金揭发说,王树忠、刘福金、张玉泉(全)等曾在九四年七、八月份在大石庙抢劫过出租车、杀人,是否属实,与该案有无关系?”

  而在此背景下,承德检察院人士到承德看守所提审了刘成金。刘成金在回答检方的讯问时表示自己“不敢肯定1994年在大石庙发生的出租车抢劫案不是杨士亮等人所为”,但是他同时表示之所以不敢肯定是因为“没有亲眼看到”。刘成金还描述自己写检举信的目的就是为了“立功赎罪”。

  检方随后又提审了王树忠等人,其中王已经因另一起抢劫案被判处死刑,此时正在上诉期。王树忠等三人则在审讯中否认了此事。此后,检举事件就此平息,此事既没有在起诉书中提起,也未在法院的判决书中提起。

  1998年10月,在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同一案由的情况下,杨士亮等四人第三次被判死刑。当年12月,河北高院又一次撤销了这个判决,案子被再一次发回重审。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三次发回重审的过程中,河北省高院每次都附有《发还提纲》,其间列举了此案存在的20多个疑点,集中在“赃物的下落”、“如何解释人未捕获,血型、唾液鉴定已经做出。人未招供,破案报告已经出笼”、“作案时间以及证明材料应该入卷”、“证人证言是否受到威胁”、“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等问题。

  在第三次《发还提纲》中,高院还特别提出“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的判处。”

  2000年10月8日,在变更了前三次的审判长之后,承德中院第四次审理该案,此次判决也与此前稍有不同。陈国清、杨士亮被判死刑,何国强被判死缓、朱彦强被判无期徒刑。

  终审改判死缓

  杨士亮多次被判处死刑的事情,后来并非同一监号的刘成金也略知一二,但他显然并不完全了解整个事件最后的发展——2004年2月29日,在刘成金和杨士亮分开已近6年之后,刘成金突然给杨士亮的父亲杨万英写了一封信,嘱咐杨万英尽早回信,并告知杨士亮的消息。

  刘成金或许并不知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在2003年7月对杨士亮等四人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是判决结果迟迟未能下达,就在杨父收到刘的来信后不久,法院通知,对杨士亮、陈国清等人的终审判决将在最近内发出。

  刘成金多年的执着努力似乎未产生任何影响。3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初终审裁定,判处被告人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被告人朱彦强无期徒刑。

  判决说,“上诉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持械分别结伙抢劫出租汽车司机财物,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严惩。”

  但是,判决书同时表示,“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对陈国清、杨士亮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判决中没有提及是什么“具体情况”,以致于对陈、杨二人采取了从宽处理。判决书中也没有列举两人有任何立功表现,或是有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

  而检方则认为,“尽管本案在某些证据上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四被告人实施了抢劫的犯罪行为。”

  本案的辩护律师吕宝祥评价说,“这是一个荒唐的判决,”并指责在河北省高院提出的20多处疑点未被澄清、证据不充分甚至没有证据之下进行的判决,是“司法史上的一个耻辱”。

  在此之前,据相关人士透露,早在2000年,刘成金所检举的三人已经被执行死刑了,刘成金所检举的事情,由此便成了一桩难以查证的无头案。

  律师:“刀下留人”案定性模糊疑点达20多处

  “这是一个疑点重重的案件。”辩护方律师吕宝祥在看完所有卷宗后如是说,可以引证此言的事实是——在河北高院三次发给承德中院的《发还提纲》中,共列举了涉及本案的20多个疑点,其中多处是影响本案定性的关键性问题。[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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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专题: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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