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澄清传言:暂未制定航班延误赔偿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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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3日08:51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 近日,有媒体称“民航总局目前正在参考国际惯例,要求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民航延误航班赔偿标准’,对航班延误作出赔偿承诺……”但记者昨天就此问题求证于民航总局时,民航总局运输司有关人士表示:这一说法有误。 民航总局运输司一位处长告诉记者,几天前在上海召开的一次会议上,有记者就“航班延误航空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向民航总局运输司李江民司长提问,李司长
这位处长说,航班延误有很多原因,可抗因素和不可抗因素造成航班延误,不可能采取同样的赔偿标准。 民航总局宣传部有关领导也告诉记者,总局在积极引导航空公司做好对不正常航班旅客的服务工作,如加强信息发布,妥善安排食宿,尽快签转等等,至于“延误4小时以上安排餐食、住宿;5小时以上赔偿票价的50%;10小时以上按照票款全价赔偿”,只是举例说明航空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为旅客提供相应的服务,而并非某些媒体所说的“国际惯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