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不应神化引咎辞职的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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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8日01:24 新京报 | |||||||||
据报道,吉林市中百商厦火灾一批责任人被处理,市长刚占标辞职获准,成为最近继中石油老总,密云县长后因安全事故辞职的第三名官员。 不容置疑的是,引咎辞职制度已经成为现代政治理念中成熟起来的“游戏规则”。在对三起重大责任事故的严肃处理以及两名官员的引咎辞职,许多人有过分神话引咎辞职作用的倾向,我深以为忧,因为引咎辞职有很多其本身不能承受之“重”。
引咎辞职其实是官员责任自觉的内在要求。也就是说,对于某些问题官员来说,选择或者放弃引咎辞职完全是其主观范畴的问题。虽然严格的制度尽可以以撤职、免职等方式追究问题官员的责任,但却无法以法律强制力让官员主动作出“引咎辞职”的表态。 事实上,世界上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会对引咎辞职制度通过立法予以法定化。揆其本意,盖缘于“引咎辞职”本质上是官员的一种道德义务,即其作为公众人物相比于一般人要承担更多的泛道德义务中的一种。 然而,虽然引咎辞职是“自愿”的,但其又是成熟的民主社会所不可或缺的。毕竟,一方面,汹涌的民意不可避免地渴望看到相关的官员对事故承担应有的道德义务;另一方面,它也是减少政府信誉“打折”风险的必然诉求。 其实,成熟的政治文明中政治完全可以实现引咎辞职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常态化,毕竟官员对选民负责天经地义。同样,这也是我们民主政治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政府官员由人大选举产生,当然要对民众负责。所以,引咎辞职不应该是被拔高的“高姿态”而是官员应有的“常态”。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引咎辞职已不单单是一个姿态上的问题,而是长期积淀的必然结果。它需要健全的监督机制、严格的责任机制等条件为前提,而这些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 虽然引咎辞职已经暗示着政治逻辑将要被刷新,但完全而彻底的刷新毕竟还有待时日。所以,谨慎的乐观是必要的,轻易的神化引咎辞职的作用是绝对要不得的。 石毅(北京 法学硕士) 相关报道见A04版(来源:新京报) 相关专题:中国政府以问责制处理失职官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