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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引咎辞职”制度应慎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9日01:57 新京报

  最近北京市密云县县长张文和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引咎辞职。

  对于事故进行更高一级责任追究,这是我们法制建设的进步。在西方一直运行的引咎辞职制度正是进行这种责任追究的制度,但是,如何把这种制度引进中国,使得现在处于个案状态的引咎辞职成为一种稳定的制度,我以为需要三思而后行。

  引咎辞职制有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就是对于每个官员的权力与责任有着明确的划分,引咎辞职者应该是并且仅限于负有明确责任的官员。但是,反观目前中国的尚处于建设中的政治体制,我们还很难说这种明确划分已经形成。如果没有这种划分而统统以空洞的“领导责任”来要求官员引咎辞职的话,那么这种制度便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惩治与警戒的作用。

  那种毫无理性地为引咎辞职欢呼的背后隐含着我们政治思维的另一面:一个地方的最高行政领导应该掌握地方的一切管理权力并为之负责,这是“父母官”人治思想的一种继续。

  在为引咎辞职叫好的人群中,有深刻的思考者,但很多人的欢呼仅限于能够开始对“高层”权力追究责任的层面上。在政治制度健全的社会,每一位官员都应该有明确的权责划分,而不是一切权力都“自然而然”地向更高的层级集中。县长是该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这成为了他引咎辞职的原因。而据我所知,在目前的情况下县长并不直接负责安全生产一类的具体工作。事实上,一位县长所负责的应该是对于下属官员的管理和一个县城的总体规划,而不是对于全县所有的事情都事无巨细。优秀的政治人物难得,保护他们并使他们才尽其用是我们政治制度建设的题中之义。引咎辞职事实上包含着一种风险,就是以牺牲一些优秀政治人物为代价换取官员问责制度的巩固与完善。在我们现今权责尚未完全明确的客观政治状况下,这种风险更加明显,引咎辞职的成本更大。

  引咎辞职仿佛一棵刚钻出土的新苗,它的成长更多的取决于下面的土壤。土壤良好,它的生长才能够健康,根基才能够稳固。我们的第一要务,是要健全法制,明确权责,使得引咎辞职能够发挥最大的正功能,显现最小的副作用。根深才能叶茂,我们切不可做揠苗助长的事情,宁可慢些,也要好些。(新京报)沈闰州(北京学生)(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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