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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引咎辞职后要允许“东山再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9日01:57 新京报

  通过引咎辞职,建立官员问责机制,可以有效提升官员的自律性和工作责任感,树立官员“民本”思想,达到整肃吏治的目的。但是有人就认为这是除之而后快的做法。所以必须提出一个问题:此举是不是对引咎辞职者而言,就真的意味着被打进“冷宫”,因此而没有了东山再起的可能?

  从目前该制度在我国推行的情况来看,许多地方都对引咎辞职者采取“仍保留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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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由组织上重新安排工作”这项措施的。比如,去年四川省委组织部出台的《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中规定:“对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职务,其工资等待遇根据新岗位确定。”

  我认为,对于引咎辞职制度在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可能起到的作用,我们应当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与评价。对引咎辞职者的待遇,要结合其“咎”的程度,区分不同类别、不同辞职原因合理确定,对过失不能一概而论,应有一个明确边界,即不能出现僭越法律的现象。

  在中国国情之下,一个官员主动选择引咎辞职,显示了他的责任意识和羞耻之心,也表明了他对公共职位和公共利益的尊重(即便此前他在这些方面做得很不够)。如果他从此之后就终身失去了担任公职的权利和机会,那么如此惨重的代价,只会使其他官员更加惮于引咎辞职,那么引咎辞职就会变得更加困难。

  我认为,对于引咎辞职制度:首先要建立明晰的责任追惩制度,相应过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这个责任不因辞职而减免;其次责任追惩制度要一事一议,不要累计过失最后算总账,否则,错误就会越犯越大;同时不能因此而盖棺定论,惟有如此,方能体现出干部制度中“能上能下”的原则。

  引咎辞职的官员固然“咎有应得”,但一般应该不至于被“一棍子打死”,对待官员过失应理性看待。第一次世界大战时,身为海军大臣的丘吉尔曾经因为战争决策失误而被迫引咎辞职。但他的政治生涯并没有就此终结,后来又到西线服役,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带领英国人取得胜利。

  对多数官员来说,引咎辞职让他们感受到的是责任,是如何用好手中权力避免灾难造福百姓的思考和行动。对于引咎辞职的官员,可建立跟踪机制,对其辞职后具体去向和工作表现保持关注,既不能因为一过失而埋没人才,也不可以让某些人借此曲线复职。只有对主动引咎辞职可以予以适当安排,对免职从重处分,实现奖惩分明,让那些“问题官员”权衡利弊之后觉得还是主动引咎辞职更“划算”,那个时候,这个规定才真正能够起到作用。(新京报)崔亮(山东教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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