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可人造的“冲之鸟”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12:10 瞭望东方周刊 | |||||||||
文/贾宇、李明杰 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界定日本斥300亿日元巨资、以钢筋水泥人工造就的“冲之鸟”,日本的要求是没有根据的 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标志的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的
近日,关于中国海洋调查船和日本所谓“冲之鸟”岛的新闻颇引人注目。日本共同社等主流媒体报道,中国海洋调查船“向阳红14号”,于5月11日上午“未经允许”,再次进入日本最南端的“冲之鸟”岛,进入日方的专属经济区。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5月13日下午对此事发表评论说,中日双方在海洋科学考察问题上,总体保持良好合作;大陆科考船作业海域是中日争议海域,并非日本专属经济海域,中方船只完全合法。 那么,“冲之鸟”究竟能不能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呢?这要从《公约》关于岛屿的定义、专属经济区制度和海洋科学研究制度等方面来回答。 “冲之鸟”不是岛 引发争议的“冲之鸟”,是日本公布的四至点(即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最南端,距日本本土约1700公里,位于北纬20度25分31秒,东经136度04分52秒。 “冲之鸟”原本是日本南部太平洋上的几块珊瑚礁,常年被海浪侵蚀,几近没于海面。平时涨潮时只有北露岩和东露岩两块岩石可露出水面。为了拯救这几块礁石,防止其没于水下或消失,从1988年开始,日本政府斥300亿日元巨资,以钢筋、水泥等对其进行加固,人工造“岛”,并建设了测量标志、气象观测装置和直升机起降平台。 “以陆定海”是国际法上的基本原则,意为首先要有陆地区域,才能要求相应范围的海域,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岛屿也和陆地一样看待。但法律上的岛屿并非一般而言之岛屿,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而《公约》上的岛屿,是指“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日本人造的“冲之鸟”显然缺乏存在的法律依据。 日本强调“冲之鸟”是岛屿的理由很简单:茫茫大海中被风浪冲刷的岛屿和岩礁,对于国家权益而言其地位和作用自是非比寻常。因为岛屿和其他陆地领土一样,可以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洋区域。这就是说,符合《公约》规定条件的岛屿,可以为沿海国带来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最大为12海里的领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12海里计,则领海区域为450平方海里;以200海里计,则专属经济区为125664平方海里。如此广袤的海洋空间,在政治、经济、军事、安全、外交等方面对面积狭小的日本而言,意义重大。 “冲之鸟”没有专属经济区 根据《公约》第55条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范围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其中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他国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 日本正是援引此项规定,指责中国科学考察船在进行调查时,从未向日方提出申请,明显违法。可是日方坚持的专属经济区,从法律的角度阐释,根本就不存在。 《公约》规定的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这就排除了人工构造物要求海洋区域的可能。同时,《公约》还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又否定了小块岩礁、礁石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可能。 “冲之鸟”仅仅是汪洋大海中的几块礁石,自然条件使之不具备要求大面积海洋区域的条件。理由如下:其一,这几块岩石既不是岛屿,更不具备任何维持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的条件;其二,它并非全部自然形成,而是日本政府人为扩展而来。 因此,“冲之鸟”是不能要求专属经济区的,充其量也只能要求12海里的领海。中国海洋调查船在距“冲之鸟”以北60多公里的地方进行正常的海洋科学研究,怎么就“非法进入日本专属经济区”了呢? 然而,日本政府不顾国际法和包括《公约》在内的现代海洋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该“岛”的自然情况,至今还单方面认定“冲之鸟”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中国海洋科学研究是合法的 根据《公约》的规定,所有国家均有权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根据不同的海洋区域,海洋科学研究应遵循不同的制度。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并在沿海国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根据《公约》第246条的规定,沿海国有权按照本公约的有关条款,规定、准许和进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 中国海洋调查船作业之处,距“冲之鸟”60多海里,不属于日本的管辖海域,日本的指责是毫无道理的。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领海、专属经济区等管辖海域以外的海洋区域。公海自由应由所有国家行使,科学研究自由是公海六大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科学考察船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没有违反《公约》,是合法的。 对于此次中方科学考察船的海上调查活动,日方就中方没有提前通报的指责也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冲之鸟”并不在通报框架的实施范围之内。日方无权要求中方通报,中方也没有向日方通报的义务。 贾宇: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 李明杰: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工程师 相关专题:瞭望东方周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