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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保护私产利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15:37 瞭望东方周刊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郭高中/北京报道

  物权法将严格限定国家权力对公民合法私产的侵犯

  对于不久前被媒体热赞的北京市民拿着宪法阻止拆迁一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民法学博士吴兆详5月11日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给予了另一个视角的解读:“这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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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我国私有财产保护现状的极大讽刺。它说明,当公民私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找不到可以保护自己权益的完备的法律依据。”

  吴兆详所说的这种情况有望得到改变。

  在最高人民法院吴的办公室里,他拿出一本厚厚的《民法草案》递给记者,指着第二编“物权法”说,“按照程序,今年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明年有望获得通过。有了物权法,公民在维护自己合法私有财产权利时将有法可依。”

  6年前起跑

  曾经担任物权法草案主要起草人之一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著名法学家梁彗星回忆了物权法草案起草的过程。

  1998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委托一些专家学者成立了民法起草工作小组,任务是为民法典的制定和物权法的制定准备草案。民法起草小组在当年3月第一次开会讨论了制定民法典的步骤。

  会议决定分三步走:第一步,1999年通过制定统一合同法实现交易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世界接轨;第二步,制定物权法,实现财产关系基本规则的统一、完善和世界接轨,当时决定从1998年开始,用4—5年时间完成;第三步,制定科学、完善的民法典,计划2010年完成。

  1999年10月,由梁彗星负责的社科院物权法课题组完成了中国物权法草案的建议稿。2000年底,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民教授领导的课题组,也完成了人民大学物权法草案的建议稿。2001年底,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这两个草案建议稿基础上形成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当时的设想,该草案将在2002年讨论进入审议议程,于2003年的人大会议上通过。

  由于种种原因,立法进程往后推迟。但是,现实在紧迫地召唤物权法的出台。在今年全国人大公布的5年立法规划里,物权法被列为诸多法律中的第一位。

  最不规范是物权

  近些年来,商品房投诉一直高居中消协“十大维权难点热点”榜首,拆迁矛盾更是遍地开花,还激起了自焚恶性事件。各地乱圈占土地,导致耕地面积急剧减少,给粮食安全造成威胁。这些都已经成为中国当前发展中急需解决的矛盾。吴兆详认为,这些矛盾之所以发生,都可以用缺少对“物权”的尊重来解释。

  吴兆详用“调整财产静态关系”来描述即将出台的物权法的作用。他认为,物权法的出台,能够解决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私人财产冲突的问题。

  “现在最不规范的是物权,这也是发生纠纷最多的原因。” 吴兆详说。

  梁彗星认为,造成这些社会问题的原因在于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的缺点。

  中国从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为此相继制定了一批重要的民事法律,初步形成了一个民事法律体系。

  但这些法律法规制定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难免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局限,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表现在:过于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强调“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对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保护不力。另外,对于属于基本民事权利的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由行政管理法加以规定,过分强调行政管理,从私权保护角度考虑欠缺。

  今年的宪法修改,确认了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而众所周知,私有财产中,属于物权的不动产和动产又是第一要素。宪法的修改,给物权法的出台创造了契机。

  即将出台的物权法的实质,就是解决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法律将顺应市场经济下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形式同时并存的要求,对各种所有制的物权平等对待,遵循“合法财产一体保护”的原则,而不再坚持片面强调“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政府要有物权观念

  物权法将严格限定国家权力对公民合法私产的侵犯。梁彗星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2003年10月8日,国家法院系统某大报登载了一个图片新闻,说明是:“为了加强市场交通管理,湖南怀化销毁192辆非法运营的黑摩的。”

  “这些摩的是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他们违法的地方在于没经过许可就去拉客,你可以不让他们拉客,但是你把他们的合法私有财产给压碎,而且还登载到本应该是最讲法制的人民法院的报纸上作为正面经验宣传。这表明我们的政府在处理这件事上丝毫没有物权的观念,没有尊重和保护人民合法财产的知识。”梁说。

  现实中,国家权力损害人民财产的现象屡有所闻。比如强制拆迁,在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时,就强行采取暴力手段,甚至犯罪手段,把公民的房子夷为平地。还有些地方,卖房子的时候是完整的所有权,但是卖出去后,政府大笔一挥旧城改造,房子全部要拆掉。这些都是政府在侵害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活生生的例子。

  “我们通常讲私法观念、私权观念,其中最重要的是物权观念,而物权观念最重要的体现在排除他人的干涉。物权观念的普及不但能够保护我们的财产,还有助于促进国家的民主化,限制政府的违法行为。” 梁说。

  专家披露,在即将出台的物权法中,政府征地或者要求公民搬迁,只有在确实是用于公共设施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并且公民有权和政府进行谈判,平等地协商解决问题。

  物权法草案还严格限定国家征收必须适用于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并对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做了严格的界定:只有在国防、军事、安全、公共交通需要时才可以征收。开发区、写字楼、商场等,都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法草案还规定了政府征地后补偿款的使用原则。

  针对补偿款往往被村或乡一级政府的负责人占用,落实不到农民手中的困境,物权法第57条规定:“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但应支付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办法,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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