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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热线:宾利轿车开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15:32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自1919年英国人宾利·奥云先生创立了宾利品牌后,宾利轿车一直是誉满全球的顶级名车,也是英国王室的首选用车。2002年,宾利汽车进入了中国市场,正是在一次汽车展览会上,一位叫郭勇的私企老板看中了宾利,成为中国购买宾利汽车的第一人,这让许多人惊羡不已。但谁也没有想到,一年以后,郭勇又创造了另外一个第一。

  郭勇代理人杨幼南:郭先生的意思也是要求(对)故障的性质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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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公司至今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所以呢郭先生到法院起诉北京宾利公司和英国宾利公司,要求退车。

  要求退车?而且还有事故发生?这种事情在宾利公司一百多年的经营历史上还没有出现过,郭勇先生是第一个希望退车并要求赔偿的人,这是为什么呢?

  郭勇代理人杨幼南:2003年3月24日,郭先生的司机早晨驾宾利车到他的住所去接他,当车开进院里的时候,司机感觉(到)忽然这个车走不动了,下车一看发现右前轮已经横过来了,也就是说是这样的,一个轮是正的,一个轮是这样的,把车给别住了,那么车往前走就走不动了,那么这时候他下去看到横拉杆已经脱落了。

  对汽车而言,横拉杆的脱落意味着方向失去控制,很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事后,郭先生专门找了汽车检验方面的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记者电话采访了当时给郭先生做鉴定的专家。

  清华大学汽车研究所研究员袁泉:我们推断有两种,一种是因为制造的原因,装配的时候发生了失误,人为的失误,导致这个螺母没有按照规定呢应该说是锁紧,第二种可能是设计结构不是特别合理,这个地方就没有采用有效的比如说自锁螺母呀,或者开口销呀等等类似的锁紧措施,这个就导致车行驶一段时间后呢,螺母松动,转向失效。

  号称世界顶级豪华轿车的宾利竟然出现了这样一个低级的错误,这让郭先生百思不得其解。事发后,郭先生找到宾利北京公司,要求对方保证排除故障后,此类事故不再发生,但宾利公司却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

  郭勇代理人杨幼南:提起了诉讼以后,英国宾利公司和北京宾利公司和郭先生接触过,他们认为口头承认说产品有问题,但对于车的内在质量问题,他们不会做出书面的承诺。

  2004年5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郭勇诉宾利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然而,谁也没有想到,在法庭上,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

  北京宾利公司代表张玥:鉴于本案关系到宾利品牌的市场形象和国际声誉,我公司现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李舒心法官和靳洪书记员的回避申请,请贵院考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考虑到合议庭人员的参与会影响案件审理公正性的情况下,可以对合议庭成员提出回避申请。而宾利公司为什么要对本案的主审法官和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呢?原来,在接到郭勇先生的诉状后,法官和书记员曾以通讯员的名义先后发表了五篇关于此案的介绍性文章,而宾利公司认为此举损害了自己的品牌形象。

  北京宾利公司代表张玥:文章内容的选材不公正,文章反映出宾利公司像是一个销售劣质产品而且态度傲慢的企业,这种表述,即使对一个对案情一无所知的普通读者来说,也足以产生对宾利产生遗憾甚至厌恶的情绪。

  在这样的情况下,庭审过程只维持了十五分钟,法官就宣布休庭。

  审判长:鉴于北京宾利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了回避申请,本院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且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果需要重新开庭,另行通知,现在休庭。

  事情的发生是大家始料不及的,对于宾利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请,原告方是怎么认为的呢?

  郭勇代理人杨幼南:我看过这个报纸,里面的内容基本上是我们诉状的内容,没有任何的评论,那么就说没有一个明显的偏向性。

  那么,法院方面又是怎么样对待宾利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请呢?在休庭后的第三天,双方当事人又接到了新的通知。

  郭勇代理人杨幼南:法院已经驳回了他们申请回避的理由,但是他们也对法院的决定不服,决定申请复议,按照法律规定,复议期间是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的。

  这场由宾利轿车引发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目前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中,那么在本案中,法院为什么会驳回北京宾利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请呢?法官和书记员以通讯员的名义发表文章又是否合适呢?为此,我们请教了有关方面的专家。

  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主任阎建国:我认为法官驳回被告方的申请的依据,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它(法院)认为(法官和书记员)不是利害关系人。在《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5条的规定里说到,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是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时候,应该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基于此案件对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产生合理的怀疑。我认为在本案的审理中,法官和书记员以通讯员的名义他们对外发布消息,我认为这一点可能稍有不妥。

  12.4热线提示:

  *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而设立的,无论审判人员是否更换,都不能影响案件事实的公正审理。

  *

  本案中,对于被告提出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的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可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如院长担任审判长,则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法院应该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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