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热线:广东“外嫁女”的土地分红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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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10:13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 |||||||||
《法制播报》445期(2004.6.10北京播出) 最近记者接到广东中山市大雁村吴慧华的电话,反映当地存在着外嫁女在土地分红中得不到应得利益的问题,12·4热线记者随即去当地进行了解。 吴慧华,是广东中山市黄圃镇大雁村十四队的社员。1996年她嫁给了另一个村的黄
按照吴慧华的计算,她应该拿到的分红款大约有25000元,而且以后每年还有40%的分红。这笔钱和吴慧华夫妇的现状形成鲜明的对比——他们现在以卖菜为生,租住在这样一间不足20平方米的小屋里。 为了分红款,吴慧华几次三番找到队长,要求解决问题。经过一番翻箱倒柜,队长拿出了这样一份通知:2003年4月1日上午召开会议,研究了你队芦洪欢、黄毅提出的征地款分配问题,建议按村征地款分配细则执行,但要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写成文字交回村委会。 这就是通知中所说的分配方案。方案对外嫁女以是否嫁给农业户口分别作出规定。像吴慧华这样嫁给农业户口的,三个月后就没有分配权。在大雁村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任何有关村里的事情必须经过每个小组组员2/3以上的人数通过才能实行,队长也无法违抗村规民约。 据记者调查,像吴慧华这样嫁到了外村而户口留在本村的“外嫁女”并不鲜见,芦洪欢就有着类似的际遇,所不同的是她是在土地分红后把户口迁出了大雁村。 在大雁村,记者还听到这样的声音:“嫁出去的女儿就像泼出去的水”,当然不能给她们分红,更何况四个人分蛋糕吃总比五个人分,可以吃得多一些。换句话说,不分给外嫁女和她们的子女,其他村民的分红款就可以多分一些,于是他们极力反对将分红款分给外嫁女。万般无奈,吴慧华只得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讨一个说法。但是法院并没有受理这个案子,于是村民们就理直气壮地认为自己的做法合情合理。 周村长:我们很同情外嫁女的子女问题,但是遇到某种困难,我们村一级,作为父母官,有责任去帮助她们。但是村委(下面)是又有一级,村委小组,因为那些地是村民的,是村委一级抓一级的,那些钱又不是我村里的,所以从某个角度我们又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 也许事情真的像这位村长所说,外嫁女之所以得不到分红款是因为下面生产队法律意识不强。在这种情况下,外嫁女到底应不应该得到分红款,怎样才能得到分红款呢?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渠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渠涛:能不能拿到分红首先是有没有这种权利。这个权利(是)从土地出来的,因为分红是根据土地才分红。在土地上有没有这个权利,集体所有就是说在当地的居民有这个权利,(这是)基于身份(取得的)。什么是身份,身份就是户口。她户口在她就有分红的权利。这是最简单的,这是于法有理有据的,应该得到的,这是毫无疑问的。至于法院不受理这个案件,我觉得(要看法院不受理)是不是有道理,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没有道理,法院不受理这种案件,你到检察院去抗诉,让检察院要求法院必须受理这个案件。 12·4提示: 农村土地分红是基于农民的身份取得的。 对法院不受理的案件可以请检察院抗诉。 相关专题:法制播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