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热线:两张存单惹纠纷 十五岁女孩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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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10:30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 |||||||||
15岁是花样的年龄,然而,对于程玉来说,15岁却是一场噩梦的开始——父母的意外身亡,使程玉瞬间变成了无依无靠的孤儿,匆匆离去的父母只给她留下900元现金。 900元,15岁的女孩,她将来的生活怎么办呢?就在父母的葬礼上,母亲的一位朋友告诉小程玉, 她的妈妈生前用她好友李自平的名字存了一笔钱。程玉和姑姑找到了李自平,对方承认,程玉的母亲确实用她的身份证在银行存过钱, 但是存折在程玉在母亲手里,所以
没想到就在几天后,在整理遗物的时候,小程玉和她的姑姑找到了那两张存款单。一张是中国农业银行, 存款数额:五万四千元;另一张是中国银行,存款数额:七万四千元。两张存款单的开户人都是李自平。 姑侄二人很快找到了李自平,对方这时却不愿意一起去取钱了。李自平说,程玉的妈妈和自己合伙注册过公司,用的还是李自平的身份证。万一这公司存在债权、债务,追到她这里,又该怎么办?除非将这公司在工商局注销,这钱才能给程玉姑侄。 程玉姑姑想想也有道理,于是姑侄俩开始为注销公司而奔波。然而,她们在工商局发现,因为没有年检,那家公司已经自动注销了,而且已经没有任何债务债权。公司的事刚了结,程玉和姑姑就听到一个消息,李自平在既没有存折、也不知道存款数额、更不知道密码的情况下,凭着自己的身份证已经把钱走了! 那么,银行为什么为她办理了存单挂失并且让她把钱取走了呢? 北京市律师协会银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杨文莉:根据1993年实施的储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个人在其个人名下的存单发生丢失的情况下,可以本人凭身份证去储蓄机构办理相关的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在办理挂失之后,这个公民可以在七天以后,凭本人身份证办理补领存单以及办理相关手续。这个案子里,李自平凭本人身份证支取了名义上其名下的存款,所以银行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她办理了相关的存款挂失手续。 取出存款以后,李自平告诉小程玉,这笔钱是原本是借给小程玉妈妈开公司,是她和丈夫的积蓄。双方在多次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小程玉把李自平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双方对存款的归属各执一词, 被告李自平(化名)代理人:2003年五月份,彭(程玉的母亲)和我讲公司暂时资金周转困难,问我有钱能否先垫支一下,我当时考虑到彭是我的好友,又合伙注册公司,其丈夫又是高级干部,便答应了她的要求,把夫妻共有的财产共计12.8万元,交给了彭喜梅。 原告代理律师:存单一直在原告的手里持有,这就从问题的另一方面说明,此存款系原告母亲所有。 在双方展开激烈争论中,一盘记录小程玉第一次和李自平对话的磁带录音发挥了关键作用。 磁带录音: 我不知道多少钱,我知道大概她存这个数,因为她三年前买的,带利息、全部取出来的。大概有多少呢?我记得有一张是四万块,有一张是七万块钱左右。我也不知道。因为你妈存的时候,我连看都没看,我觉得这是她的秘密,我不能看。 2004年4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自平返还原告程玉十二万八千元。这多亏了程玉的姑姑当初多长了一个心眼,录下了李自平的原话,否则我们真不知道小程玉能否把这笔遗产要回来。 从2000年4月1日起,我国个人存款账户就开始施行实名制,然而据银行的工作人员说,很多储户没有执行这个实名制,所以类似小程玉这样的纠纷时有发生。 北京市律师协会银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杨文莉:(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的规定,颁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同时也保证存款人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小程玉的母亲,应该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来办理存款。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纠纷),应该保全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你是这笔存款的所有人。否则,如果你没有证据来证明这存款的所有权的话,那你恐怕这个案子就会遇到败诉风险,所以我建议大家,办理个人存款业务的时候,一定要使用自己的姓名。 124热线提示: 储户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应尊重客观事实,存款的实际所有人与名义所有人进行协商,将存款的户名进行变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但应该保全相关证据,否则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帐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请储户在办理存款时使用真实姓名 相关专题:法制播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