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包工头不得代领民工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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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7日07:12 北京青年报 | |||||||||
从七月起施工企业的工资表要月月上报违规者罚款一千到一万 本报讯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的《关于解决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从7月起,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要月月填表上报,以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根据这一《实施意见》,自2004年7月起,每月5日前,各建筑施工企业填报的上月《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登记表》要报送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于每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登记汇总表》,报市劳动保障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工资处,电话:63167909)。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应通过银行按月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农民工的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组织及个人。 对不按规定制作工资表,拒绝接受、干扰、阻挠、抗拒区县、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检查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由资质评定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最终的目标是:2004年7月底之前清理2003年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04年7月之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新开工的项目杜绝拖欠,2005年彻底解决2003年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要达到95%以上。 相关专题:劳务企业欠付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