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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出台《反就业歧视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14:26 青年参考

  160万女性集体起诉沃尔玛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对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有所体现,但只是简单提及,可操作性差,这就促成了一种错误观 念:即使存在性别歧视,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不会付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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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邵洁发自北京

  6月22日,美国旧金山地区联邦法庭批准,以集体诉讼方式起诉全球零售业巨头沃尔玛公司施行性别歧视。

  沃尔玛公司是全美国最大的私人雇主和全世界最大零售企业。此次,它所面对的原告包括大约160万名现任和离职 女性雇员。原告称,与男雇员相比,她们不仅薪水低,而且升职机会少。这将是美国历史上原告数量最多的一桩集体诉讼案。

  这已不是沃尔玛公司第一次被控性别歧视。早在2001年6月,当时2名沃尔玛女雇员贝蒂·杜克斯和帕特里夏· 苏尔格逊,声称自己的升职机会和薪水待遇低于男雇员,而向法庭提起诉讼。

  这两名女性的诉求,致使法官下令沃尔玛停止歧视行为,同时要求沃尔玛向她们支付因为受到歧视而损失的薪资。两 人的律师没有公开损失赔偿金的具体数字。此后,沃尔玛现任和离职的雇员类似投诉不断。

  沃尔玛1996年进入中国,目前在国内开店35家。当记者致电沃尔玛中国总部的两位相关负责人,询问其在中国 是否接到过类似投诉时,他们均表示“不好回答”,不愿对此事做过多评价。其中的一位人士则称,劳动法在各国有不同的规 定,美国与中国的情况不能类比,性别歧视是否存在难以界定,因此无法提供沃尔玛在华有关性别歧视的资料。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的郑功成教授长期从事“反歧视”研究,在接受采访时,他表示对沃尔玛案件已有所关注 ,并毫不讳言地评价沃尔玛“在全球范围内不算一个非常模范企业”。原因在于它不但经常被雇员投诉性别歧视,而且作为一 个劳动密集型企业,它在各国包括在中国抵制建立工会,因此和欧美其他跨国企业不同,沃尔玛人性化管理色彩淡薄。

  有“性别歧视之嫌”的企业仅仅是沃尔玛一家吗?据郑教授介绍,在企业中,性别歧视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一个全 球普遍现象,只不过歧视的程度和反歧视的任务有所不同。郑教授这样界定性别歧视:在同等条件下,女性员工的待遇(包括 薪资和职位升迁等)要明显低于男性。“首要前提是同等条件,比如说同等岗位、付出同样劳动等”。

  郑教授认为“性别歧视在中国非常严重”,最明显的证据是,大学里女研究生、女大学生就业形势更严峻。他分析, 性别歧视在我国的普遍存在的“始作俑者”,则是我国对女性劳动地位不能给予同等重视的传统和社会氛围。

  令人关注的是,上层(党中央)和中下层(各级地方政府)对性别歧视的重视程度未能达成一致。郑教授指出,党中 央对此事有了相当的重视,比如说有政策规定各地政府部门中必须要有一定比例的女干部;人大代表的资格应首先给予表现出 色的女性干部等,然而,上头重视,地方政府并未彻底落实,对各地企业可能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未引起足够重视。我国公务 员中性别歧视的现象较之企业就要少得多。

  为什么政策难以贯彻?郑教授一语中的:“除了传统和社会氛围,硬性法规不明确、不具体、不具可操作性更是关键 所在。”

  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对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已有所体现,但只是简单提及,可操作性差,这就促成了一种错 误观念的诞生:即使存在性别歧视,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不会付出成本,不用承担风险和代价。

  美国法庭对沃尔玛性别歧视诉讼案的多次受理让沃尔玛在全球形象受损,除去金钱上的损失,沃尔玛至少付出了信用 的代价。因此郑教授建议,我国要加强此方面的立法工作,《反就业歧视法》应尽早出台,用法规制度把性别歧视行为作为一 种“违法行为”加以约束,让歧视的人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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