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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界盛行集体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12:49 外滩画报

  诉讼成本过高网络积极推动

  外滩记者 陈贤锋李杨张焮(实习)/报道

  黄浦区法院的判决多少让华征宇有点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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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征宇是“青年汇”的业主,2002年初购买了中福地产开发的“青年汇”的一套房子,按照开发商的样板房和在 各大报纸上刊登的广告,楼层的高度应该为5.4米,就是有一般房子的两层高,这也被开发商称为“买平方送立方”。但去 年5月份交房的时候,华征宇发现两层的房子就剩一层了,5.4米的层高只有2.7米高,根本没有开发商所谓的“买平方 送立方”。

  于是,跟华征宇情况相似的8户业主一起向黄浦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退一赔一。

  十几天前,黄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结果并没有像大部分人预测的那样业主获得双赔,而仅仅按照当前的市价 每平方米11200元的价格作出赔偿。这样,华征宇获得的赔偿是26万元,跟他提出的37万还有一定的差距。

  “老实说不大公平,等了两年多了,应该要双赔的,现在就按市价赔偿,而且还没有算上利息。”华征宇无奈地告诉 记者。他决定再跟律师商量一下接下去要不要继续上诉。

  “这次他们(青年汇业主)上诉的有好几家,现在先判了一家,然后看双方的反应,如果再上诉,就看中院的判决, 如果不上诉,双方都对这个结果满意,那剩下的业主也会按照这样的结果来判决。”原告律师、广盛律师事务所的李莉告诉记 者,“在这样的集体诉讼中,法官的判决会比较慎重。”

  尽管判决的结果稍微让华征宇有点失望,但对于这次“青年汇”跟他情况相同业主的统一行动还是带来了不错的效果 ,法院对案子更加重视了。

  集体诉讼走俏

  在房地产领域,诉讼成本高一直是业主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在很多时候,业主跟开发商打官司可能的结果是赢了 官司,赔了家当。

  “如果有人在遇到质量问题后想通过诉讼退房,一审诉讼费是全部购房费用的3.5%,二审诉讼费也是全部购房费 用的3.5%;一审交给律师的诉讼代理费是6-9%,二审交给律师的诉讼代理费也是6-9%。两者合起来将近20%的 费用。这部分费用相当于大多数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房地产业知名律师秦兵说,“这是消费者面临的最大的利益损 害。”

  据秦兵介绍,2002年北京市房地产诉讼收入为2亿元,2003年估计可能达到3.9亿元。

  在各类的报道中,关于业主“赢了官司,赔了家当”的报道也屡见不鲜。据《房地产时报》报道,有一个小区144 户业主,在三年内打了247起官司,先后为追讨落聘物业公司带走物业资料、开发商不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等问题,依法进行 了诉讼。业主依法成功地追回了多承担的分摊面积和防盗门款,业委会打胜了追讨物业管理资料等官司。但是,综合分析发现 ,业主、业委会也打了很多不该打的官司,浪费了时间、精力和金钱。

  在诉讼成本这么高的情况下,有不少的业主更多考虑的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来进行维权。

  “其实房地产纠纷有很多相同性,开发商的欺权行为不是单一的,往往一套房子有这样的情况,其他房子可能也会有 ,这样可以通过集体诉讼的方法来解决问题。”李莉分析,“一般情况下集体诉讼的力量要比一两个业主诉讼强的多,对法院 的影响也会比较大。可以节约诉讼成本,也可以节省律师方面的费用。”

  采用集体诉讼,能使调查取证、财产保全、前期成本等都能由共同诉讼的业主一起来负担,相对于业主的单独行动肯 定要节约不少。

  秦兵认为,房地产维权现在已经由以前的个人维权上升到集体维权,这会让维权活动变得更有组织、更有法律保证、 更理性、更有规律、更容易成功。

  现在,像华征宇他们这样的集体诉讼比例正在逐步增加。

  “这是近两年出现的情况,这两年这样的集体诉讼多了不少。”李莉告诉记者,在她代理的案子中,有10%左右的 案子是集体诉讼。

  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诉讼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与严格意义上的集团诉讼有一定的区别。“并不是说所有的业主在 一份民事起诉状里,起诉的时候是分开来进行起诉的,审理的时候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并审理。”上海陈宜陈律师事务所 蒋先桂律师告诉记者。

  按照李莉的说法,有不少的房产纠纷都是可以通过集体诉讼来解决的,主要有这么几类:

  一是产权证的问题,没拿到或是延迟办理,延期交房。

  二是交房的时候发现开发商的所承诺的配套设施不符。

  三是物业管理这块,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会发生一些和物业管理公司 之间的纠纷,尤其是和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因为在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这几个环节容易发生 纠纷。

  另外面积一块诉讼也是比较多的,比如公摊面积列得不明,实算面积和预测面积之间的问题。

  网络加速集体诉讼

  网络的出现也加速了集体诉讼的进程。

  业主以往在维权的过程之中,由于信息来源、组织、时间、精力等多方面限制,效果并不明显。单靠个人的努力,相 对于如今众多的欺诈、黑幕行为而言,显然是杯水车薪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由于网络独具的互动特性,购房者开始逐渐借助人气较旺的房地产信息网络进行集体装修、集体采购、集体签约、信 息交流、网上通讯录,甚至于在网上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过渡性机构,例如业主联谊会、网上委员会等。

  在一些有名的房地产网站上,如搜房、搜狐焦点房网、新浪房产频道,都开设了业主论坛。在一些大城市,近几年开 发的楼盘一般都会有业主去网站开辟论坛。

  分散的购房者通过网络集中在了一起,壮大了谈判力量实现了信息及时交换,体现了集体的力量。如果一旦该楼盘出 现什么问题,业主会在论坛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如果这个问题是很多业主都遇到的,那就比较容易引起集体诉讼。

  在这一点上来讲,网络增加了集体诉讼的可能性,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目前为数不少的开发商认识到网络的重要 性,开始以网络为桥梁,在网络直接与业主进行沟通。

  集体诉讼的问题

  但集体诉讼有时候并不能产生非常好的效果,比如在涉及的人数多,赔偿额大的情况下。

  “人数多了,开发商要赔偿所有人的损失,有可能会赔不起,干脆就不赔了。”秦兵认为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李莉也认为存在这样的情况:“法官会考虑赔偿的问题,金额太大开发商拿不出钱,这样就可能把赔偿额降低,这样 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我觉得集体维权人数占总人数的10%-30%比较合适,效果会比较好,开发商付出的赔偿额有限,而这样的人 数又能受到法院的充分重视,成功率最高。”秦兵说。

  在集体诉讼中,还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况,那就是诉讼代表被房地产“搞定”了。

  “这样的情况很少,但也存在。”李莉告诉记者。

  骏豪国际大厦的一些业主就碰到这样的事情。

  “前一天晚上十一点钟商量好的事情,第二天一早开发商全部知道了,连最细节的问题都知道。”

  链接:

  集团诉讼又称“代表人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 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作用在于同时解决当事人一方为一个 庞大集团的诉讼,简化程序,避免在同类问题上作出相矛盾的判决,保护处于相同情况的众多受害入的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遇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情况时,可以由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可由当事人推选或由人民 法院指定,人数为3至5人。如果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一方不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及诉讼请求,通知受 害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受害人具有效力。

  集团诉讼是美国民事诉讼法最有特色的诉讼制度之一。它为解决现代工业社会中大规模侵权案件提供了经济、便利的 救济途径。通过集团诉讼,可以节省诉讼费用,使许多小额诉讼也可以在法院起诉,还可以吸引律师代理。如:石棉、烟草案 件,产品责任案件。集团诉讼的目的是实现程序的公正与效率。集团诉讼在法院维护社会正义、保护消费者、普通公众权利方 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所指的集体诉讼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集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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